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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法院执结一起拖欠工程款“骨头案”

  发布时间:2009-03-23 14:30:49


    “感谢法院执行局的同志帮我讨回了工程款,农民工兄弟的工资终于可以领了……。”包工头李某眼含热泪,激动地说。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标的额达10万余元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不仅使农民工的工资有了着落,而且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4年6月,原告李某在被告叶某﹙村支部书记,代理村委会发包的工程﹚处承揽一家纸业有限公司新厂区西围墙建筑工程,墙体总长700米,高2.55米,工程总价款14余万元,工程完工交付后,仅收到工程款3.4万元,下余10余万元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 许昌县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作出(2005)许县法民二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该村委会支付10余万元工程款。判决生效后,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李某向许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0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因该案涉及拖欠建筑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且被执行人系村委会。针对该案特殊性,许昌县法院执行局将其列为重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无果,且被执行人以本村没有法定代表人﹙村主任﹚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针对这一情况,该院执行人员对代理人叶某展开强大的心理攻势,讲明执行工作的大环境,分析利害,劝说叶某以大局为重,以维护稳定为重,告知其拒绝履行判决的严重法律后果,表明法院执行决心。经过多次面对面地思想工作,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叶某同意还款。执行法官趁热打铁,抓住有利时机,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做通了双方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了还款和解协议。在法院的监督下,代理人叶某依约履行完毕,10余万元的拖欠工程款全部支付。

    去年以来,许昌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大局理念,依法稳妥处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破产、劳动争议、土地流转纠纷等案件,坚持执行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为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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