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许昌县法院执行干警放弃休息时间,在执行局长罗文杰的带领下,再一次来到被执行人家中,通过大量的思想工作,对被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执结一起由人身伤害侵权引起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案。
2005年12月29日,原告陈某之女与被告赵某之子因结婚事宜发生争执,陈某之女被打致死。就丧葬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许昌县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作出﹙2006﹚许县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某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陈某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县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许昌县法院曾数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做工作,督促尽快执行,并先后3次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拘留,家庭进行搜查,被执行人均以家中困难为由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为此曾赴省上访,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自去年以来,该院执行法官不是从简单的案结事了来办理此案,而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入手,做疏导工作,讲邻里关系。并多次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对他们释法析理,循循善诱,通过对被执行人做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提高了认识,转变了思想,法官们的真心、真情、真意感动被执行人,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