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妻子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女儿小红随母亲生活,张某每周探望一次。
有一次小红考试不及格,张某十分生气,便大声指责起女儿。而小红竟然大声顶撞起来。张某大怒,打了小红一巴掌。
小红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并向区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张某的探望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小红无权提出中止探望权,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小红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
【评析】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担和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并非仅仅是对子女的看望,还应包括对子女的爱护、保护、教育等各方面,表现在对子女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学习、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一旦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先的救济方式应当是相互协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小红是否有权中止其父对她的探望权?对此,《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此进行了补充。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女儿小红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但是由于她父亲的行为尚未达到损害她身心健康的程度,所以法院应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