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陈某婚后多年未生育,便收养孤儿小红做养子。后来,夫妻俩因感情不合而离异,小红随养母陈某生活。后来,陈某下岗没有了生活来源,眼看小红就要到上学的年龄十分为难,便要求张某出一部分养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张某以小红并非自己亲生加以拒绝。那么作为养父的张某该支付养子的抚养费吗?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支付养子的抚养费,因为养父母与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该支付养子的抚养费,因为《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不适用收养关系。
【评析】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张某应该支付养子小红的部分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1、2款又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由此可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的权利,所以,养父母离异对于他们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影响,任何一方对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