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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法院执行四原则促和谐、解民忧

  发布时间:2009-03-31 11:32:15


    襄城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二者结合上下功夫,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每起案件具体分析,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讲究执行艺术:

    一是坚持执行适当原则。对于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为申请执行人所接受的;及时裁定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坚持灵活执行原则。对于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确定义务的,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扣押、提取、拍卖、变卖等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同时也采取公告、曝光等方法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三是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一些情况比较复杂、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既考虑执行效果,又考虑社会效果,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对于那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人,根据实际情况,既研究制定周密的执行方案,又注意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是坚持协同执行的原则。针对疑难、复杂、和影响重大的案件,分别制定专门方案,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主动争取县委、县人大、县政法委的重视和支持,动员各方面力量协同执行。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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