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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09-04-03 07:58:37


    一、基本情况

    2007年元月――2009年元月,襄城县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06件、712人,其中涉及侵犯财产罪的案件192件、280人,分别占整个审结案件的38%、39%,共涉及赃款及赃物折款193.42万元,占审结案件中全部涉案金额的31%,且每年都处在各类案件之前。由此不难看出,侵犯财产犯罪是影响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经济建设顺利发展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产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类犯罪共有12个罪名,我院审结这类案件共涉及其中的9个罪名,其中主要的是盗窃、抢劫、抢夺,即两抢一盗案件,其次是诈骗和其他形式的侵犯财产犯罪。

    二、近几年审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一)犯罪逐步由单独犯罪向有组织犯罪发展,以前这类犯罪由一二个人,发展到现在七八人,甚至十几个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一个人员相对固定,但住址地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如刘某盗窃团伙,十一个人分属五个乡镇,甚至不一个县市的都能纠集在一起,形成跨乡镇、跨县区的团伙;冀某盗窃团伙,十人分属三个乡镇,外出作案时少则四五人,多则七八人,社会危害程度加大。

    (二)实施犯罪由就近徒步向远距离机械化方向发展,以前这类犯罪大多数都是就近作案,而现在驾驶机动车、跨乡镇、跨县区远距离作案,如郑某盗窃团伙案,盗窃范围涉及几个县市十几个乡镇,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困难。

    (三)犯罪的对象逐步由牛羊、电视及其他小件生产、生活资料向机动车等大件生产、生活资料转移。

    (四)盗窃财物由自用逐步向外销转移,而且逐步形成盗、转、窝、销一条龙模式,盗窃得手,连夜转经外县市。随着手机等通讯工具普及,犯罪人员分工协作,白天在郏县踩点,夜晚行动,一旦得手,即通知许昌收赃人员,双方在同一时间向同一方前进,及时转移销赃。

    (五)盗窃犯罪人员由青少年逐步向中年人方向发展。近年审理的盗窃案犯罪人员以30岁-45岁中壮年为主,而抢劫、抢夺案件中则以青少年,主要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主,而犯罪对象往往是同龄人的手机及少量现金。

    (六)犯罪行为即时转化。实施盗窃犯罪由秘密窃取转化为一旦被发觉,即使用暴力。如蒙某抢劫、盗窃团伙,由于作案时人员多,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立即制服财产看护者,抢走财物。

    (七)诈骗犯罪以团伙犯罪为主,且分工明确,方法、步骤严密。如孔某犯罪团伙,有冒充法院庭长并反复在法院门口与被害人见面,有冒充村支书、村民的;有提前潜伏在银行附近,被害人到某银行办手续时,趁机窃取被害人密码,而后通过银行把被害人的现金支取。如朱某诈骗团伙,有冒充娘家人,有冒充未婚妇女的,有冒充其他亲属及介绍人的,使你不得不信,上当受骗。如郭某利用运输货物诈骗一案,其利用套牌车辆,运输途中找一事因或车辆损坏修理等安排货主或押运人员住宿,随后驾车逃跑,将货物低价售出。

    三、对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在审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依法从重打击;重点是团伙犯罪中的主要人员,对这类犯罪人员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3人。另一方面对那些盗窃数额较大,但能主动退赃、悔罪认罪的,依法从轻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取得了显著效果。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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