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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丧礼金的法律性质及分配原则

  发布时间:2009-04-03 08:00:54


    【案情】

    2008年9月23日,王某因病亡故,王某妻子李收得礼金共25000元。而后,王某的母亲郭某、儿子王某某与李某就丧礼金的分割问题发生争议,郭某、王某某遂以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丧礼金。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围绕丧礼金的性质认定及分配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25000元的丧事礼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分配原则还是按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分割,郭某、王某某及李某都是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各得三分之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其对象并非死者本人而是死者的近亲属,且来源众多,因此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应依据礼金的来源进行确权、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丧礼金的给付对象并非死者,而是死者的近亲属。生活中,丧礼金是指死者及死者的近亲属的亲友为给死者操办丧事而赠与死者近亲属的各种款物的总合,其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死者的亲友所送的礼金;第二,死者近亲属的亲友赠送的礼金。而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丧礼金形成的时候死者已经亡故,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可能接受丧礼金,故丧事礼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作为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丧事礼金,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这种礼金同时还包含了很多人情往来的因素,依据民间习俗是需要收礼金者在送礼者操办有关丧事时返送的,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二、丧礼金的分配应根据其来源确权、分割。

    1、丧礼金的确权问题。从丧事礼金的两个来源分析,笔者认为:第一,死者亲友所送的礼金,可以看成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是死者生前的亲友送给死者的近亲属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由于这部分丧礼金的产生是基于近亲属同死者的亲属关系,因而应当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第二,死者近亲属的亲友所送的礼金,是死者近亲属的亲友送给他们的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按习俗需要在送礼者以后操办其它丧事时返送的,因此应当属于死者的近亲属所有。

    2、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在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依据该礼金的权属进行相应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为:对第一种来源的礼金,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在分配时依照《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由死者近亲属协商分配,分配不成的平均分配;对第二种来源的礼金,属于死者近亲属按份共有,可依据送礼者的名单确定其来源,再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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