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是某食品厂职工,平时好吃懒做,经常迟到早退,一次在工作中因偷懒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了机器设备致使工厂损失数万元,食品厂征求工会意见,经研究决定将张某予以辞退。张某不服,收到食品厂的辞退证明书后,向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的申请。两个月过去了,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仍然没有结束调解工作。于是张某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歧】食品厂认为张某申请仲裁已经过了60天的时效,因而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
张某则认为食品厂调解委员会还没有结束调解,仲裁时效尚未开始。
【评析】笔者认为,张某申请仲裁时并未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作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解决不成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法:一是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经劳动仲裁,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案中张某同食品厂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选择的解决办法是,先申请单位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此规定,张某应当在收到食品厂的辞退决定那天起60天内提出仲裁申请才能有效。但实际情况是,张某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并没有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而先申请了食品厂的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这种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仲裁时效的计算问题劳动部有文件规定,劳动部劳发[1995]309号第八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申诉时时效从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继续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食品厂劳动调解委员会在对张某的劳动争议调解期间,张某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当食品厂劳动调解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张某再就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时效应当从调解委员会调解后的30天的次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张某申请仲裁时,时效刚过30天,并没有超过法律所规定60天时效期限,所以徐某的仲裁申请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