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把“老年丧偶”列为人生三大不幸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与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高,公民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老年人再婚率不断提高,而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的比率近年来也呈上升趋势,且幅度较大。我院2006年至2008年以来受理这类案件达138起。按照统计数据来看,2006年受理36件,2007年受理47件,2008年受理55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基本情况
为了进一步掌握这类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对我院三年来已经处理审结的离婚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从统计资料可以看出:138件已经审结的离婚案件中,调解、判决离婚的86件,占结案总数的62.3%;调解、判决不离婚的25件,占结案总数的18.1%。
二、老年人再婚的原因
一是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儿女绕膝而无伴侣的生活已满足不了老人的精神需求。
二是儿女工作繁忙,无暇照顾老人,而老人需要伴侣在生活上互相扶助。
三是儿女与老人感情疏远、分歧甚至矛盾多,老人想找个伴侣以得到心理安慰。
四是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无生活来源又得不到儿女的经济帮助,日常生活和医疗费用使老人想找个条件较好的伴侣作依靠。
五是从同龄异性中获得心理安慰及性满足。
六是一方借婚姻为跳板迁入市区或图谋钱财,一旦目的达到,即起诉离婚。
三、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的原因
一是婚姻基础不牢,使婚姻关系难以维持。老年人再婚选择余地非常小,凑合、将就的心态占主动。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39%。
二是再婚配偶对对方缺乏忠诚性,经济因素上升为主要因素。再婚老年人一旦为经济所困扰,因缺乏同甘共苦的思想基础,分道扬镳占八成以上,在农村尤为普遍。此类离婚者占36%。
三是儿女干涉成为重要原因。处于弱势的老年人基于与儿女的关系、生活照料等问题的考虑,往往违心地结束再婚生活。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25%。
四、建议与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离婚只能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作用。离婚带来的社会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这就需要民政局、居委会等各部门的配合,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最大限度的减少离婚案件。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做“四个查清”:
一是查清再婚的目的。如只是为了搭伴或找生活依靠,婚后又无建起感情,就准予离婚。
二是查清婚后感情状况。如双方已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结婚时间较长的,着重做和好工作,不轻易离婚。
三是查清外部的影响力。注意审查儿女们的干预情况,对老年人年龄偏大、生活上对儿女依赖大的情形,要着力做好儿女们的工作,参考儿女们的最终意见予以定案。
四是查清离婚后双方生活来源。对生活即将或再次面临困境的老年人,在分割财产时,要予以照顾;对于劳动能力体弱多病者,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