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刚报名参加澳门旅游,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途中,李刚发生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发现,到旅行社办手续的是弟弟李明,哥哥是冒用了弟弟的名字去旅游,真正的被保险人李明至今安然无恙。经调查发现,保险证上显示被保险人出境证件的号码,与李刚离境时所持通行证号码是一致的。
【分歧】
因哥哥是冒用了弟弟的名字去旅游,真正的被保险人李明至今安然无恙,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不予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决定。
李刚的妻子辩称,由于李刚本人的身份证不慎丢失,在征得旅行社的同意后,才用弟弟的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且在办理通行证时使用的是李刚本人的照片,不存在欺诈。
【评析】
笔者认为,虽然保险证上写明了被保险人为李明而非李刚,但保险证上同时写明了被保险人出境证件的号码,而号码与李刚离境时所持通行证号码是一致的,可见实际被保险人为哥哥李娟刚而非弟弟李明。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规定,游客在随团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17条之规定,李刚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应当由旅行社承担取证及举证责任,而并非由受益人承担取证及举证责任,旅行社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给付李刚的妻子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