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妈妈,请原谅女儿当初的任性和幼稚,十几年来我无时无刻不思念你们,因以前生活条件不太好,要强的我没法给你们联系。您看我现在身子又不方便,过了这阵子,我一定带住您的两个小外孙回去看望二老……”河南省禹州市鸠山乡某村村民王某夫妇,在家中看到法官从千里带回自己出走13年女儿的录像时,喜极而泣,拉住案件承办法官的手一遍又一遍的不住感谢。这是近日记者在禹州市法院采访时,看到法官依照庭前调解程序,对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中,发生的感人一幕。
今年2月初,该庭在审理被告人黄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了解到,十几年前,被害人的女儿同黄某的舅舅相爱并结伴出走,王某怀疑是黄某家人合伙将其女儿骗出拐卖,多年来一直与黄某家人纠缠。去年12月28日,黄某路过王家门口时,与王发生争吵和厮打。期间,黄某用拳将王某面部击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事发后被害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找回女儿、赔偿20000元经济损失,否则将赴京上访。
由于该案当事人积怨深、矛盾大、后遗症多,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承办法官决定以寻找王某失踪的女儿为突破口,促成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几经周折,从被告人亲戚处得知王某女儿的下落后,承办此案的法官牺牲双休日,千里颠簸赶到陕西省子长县,终于在一偏远山村找到王某的女儿,不巧她怀孕待产,不能远行。法官便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同志的帮助下,精心录制王某女儿的生活片段并制成光盘,连夜赶回。看到法官从千里之外一身疲惫地带回女儿生活幸福的录像,王某夫妇百感交集、老泪纵横,在感激法官的同时,承认是自己误解黄某进而引发了纠纷。承办法官抓住这一沟通点,及时组织双方进行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当面讲解赔偿法规,帮他们找准利益的平衡点,最终达成由黄某的亲属代黄某赔偿王某医疗费5000元,王某对被告人黄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的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已通过家人向被害人作了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被害人也表示满意。
该案仅是禹州市法院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一例。近年来,面对杀人、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庭在遭受巨大伤痛的同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经济救济和精神慰抚,犯罪撕裂的伤口再次刺痛被害人并危及到社会这一突出问题,该院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他们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充分利用庭前、审理和庭后的空间,专门设置庭前、庭审和判前“三个调解程序”,并根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不同背景、不同心理、不同情况,总结出了“调查法,找准沟通点;释法法,找准平衡点;换位法,找准感化点;缓和法,找准着力点”的“四点调解法”。通过耐心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司法公正。
“三个调解程序”是:庭审前,法官分别会见原告、被告人、被告人亲属和代理人等,并适时组织无被告人参加的庭前调解程序;庭审过程中,安排被告人直接向受害人赔情道歉,当庭组织面对面调解的庭审调解程序;庭审后、判决前,根据案情分别邀请双方的近亲属、当地民调人员、特邀社会调解员共同参与的判前调解程序。从而使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形成全社会参与化解矛盾的合力,尽可能使案件以调撤方式结案。
“四点调解法”,一是调查法,找准沟通点。即深入被告人居住地走访邻居、进行社区调查,充分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状况和赔付能力,掌握赔偿信息,为调解奠定基础;二是释法法,找准平衡点。即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家属讲解赔付的法律法规,明确赔偿标准,使双方均放弃不且实际想法,同时帮助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作为调解的依据;三是换位法,找准感化点。适时动员、安排被告人及家属当面、或登门向被害人赔情道歉,从心理上对受害人给予安抚,进而诱导被害人、被告人进行换位思考,以情动人,逐步感化。四是缓和法,找准着力点。对于那些矛盾积淀时间长、当事人积怨深、情绪对立严重的案件,则先做好当事人的稳定安抚工作,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及亲朋好友等外部力量协助调解,逐步找准解决问题的着力点,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自去年初施行“三个调解程序” 、“四点调解法”以来,该院共审结刑附民案件132件,调撤129件,调撤率约98%,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100%,直接为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286余万元,无一案件因民事赔偿未得到妥善解决而上访缠诉,实现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法院和社会的“四赢”。
去年底,省高院张立勇院长在该院调研时,对该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作法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禹州法院倾力进行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在化解矛盾的同时,维护了被害人的权益,把构建和谐社会、为了人民生活幸福的目标和我们的法律联系起来,从根本上体现了法律不仅是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保护人民、给人民带来幸福和法律本身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