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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审监工作要做到“六个坚持六个强化”

  发布时间:2009-04-28 11:58:35


    4月27日上午,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在武汉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六个坚持、六个强化”:坚持依法纠错,强化保障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相统一意识;坚持再审之诉,强化再审之诉审查与信访工作处理相区分意识;坚持全面公正观,强化全方位实现公正的意识;坚持宽严相济,强化宽严皆当的意识;坚持调解优先,强化案结事了的意识;坚持质量监督,强化绩效管理意识。

   江必新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六个坚持、六个强化”:坚持依法纠错,强化保障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相统一意识。要依法把握启动再审的条件,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申诉与申请再审的权利,从实体上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避免有错不改、有错不及时改的现象。同时坚决抵制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干扰,避免无限再审情况的发生。坚持再审之诉,强化再审之诉审查与信访工作处理相区分意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符合形式要件的再审申请,应当统一纳入到申请再审诉讼程序中加以解决,除此之外的来信来访,应结合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要求予以妥善处理。坚持全面公正观,强化全方位实现公正的意识。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既要纠正依法应予纠正的实体性错误,也要纠正依法应予纠正的程序性错误。要强化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相统一意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坚持宽严相济,强化宽严皆当的意识。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必须坚持审时度势,准确把握“宽”与“严”的适用对象和尺度。必须注重实际效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坚持调解优先,强化案结事了的意识。要正确认识再审调解的特点,把握其中规律,把握调解节奏,在审查与审理程序的各个环节中,抓住一切机会促成调解。同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以压促调”、“以拖促调”、“以判压调”,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作出再审裁判。坚持质量监督,强化绩效管理意识。必须大力强化案件质量意识,切实加强质量监督与管理,通过质量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这不仅是宪法与法律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江必新强调,要正确树立审判监督工作新理念,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充分发挥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夯实人民法院案件质量基础。要建立合理的监督管理范围,严格的监督管理程序,科学细化的监督管理评价标准,高效的上下级法院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和有力的监督管理队伍。要充分发挥错案分析职能,促进裁判水平不断提高。要建立错案分析通报制度,建立梯级差错标准,根据过错程度分别予以追究。要及时提交案件质量分析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及时发现司法尺度不统一、不规范之处,及时加以指导。要对某一类型、某一地区经常性或普遍性错误,提出整改对策。

   江必新强调,要多措并举,全面提高审判监督工作质量。要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为契机,不断完善再审程序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审判监督案件公正审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根据实践不断分析总结,逐步细化审判监督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裁量权正当行使;要寻求裁判共识,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避免再审处理后的再次反复;要优化质量考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建立对指令再审案件的督办制度、指定再审案件的监督协调制度、审判监督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江必新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要继续研究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保障当事人刑事申诉权;要继续推动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要继续推进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重点关注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继续研究行政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

   湖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永文出席会议并致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少三等领导出席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审监庭庭长,审监制度改革试点中、基层法院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孙胜利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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