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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献审判 平凡写人生

——记许昌中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苏哲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08-03-24 11:15:27



    苏哲,男,31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该同志自2004年通过全省统一考试招录进入许昌市中级法院以来,一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在工作中吃苦耐劳,恪尽职守,凭着高度政治责任感,克服种种困难,坚守在“严打”整治斗争第一线,参加审理了一大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杀人、伤害、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及“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多次被评为全院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2006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07年荣立个人二等功。

    一、注重理论与业务,立场坚定业务强

    苏哲同志一贯注重政治理论学习,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引行动,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理论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时刻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他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他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其他各种知识,开拓自己的视野提高自身素质,勤于向领导和同志们请教办案方法和技能,经常与同事一起探讨案件、钻研法律,具备了一名刑事法官应有的工作能力。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和领会,他进一步增强了大局观念,提高了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把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意识切实贯穿到审判实践中,自觉地把刑事审判工作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联系起来,从社会各方面的原因来分析实践中遇到的刑事犯罪及预防的政策,防止矛盾转化和激化,努力为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良好局面。全年他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25件,在全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名列第一。

    二、宽严相济准把握,裁判案件稳如铁

    在所从事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该同志充分认识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大意义,确保死刑案件判决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并和同事们一起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探索、总结出几种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包括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明显具有明显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上存有缺陷的案件;共同犯罪性质恶劣,对其中最重要主犯以外的主犯不宜判处死刑以及对于罪行并非极其严重、人身危险并非特别大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死刑。针对具体的案情当严则严、宜宽则宽,严格控制和适用死刑,对于不宜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判决,不将矛盾上交,同时努力作好受害方的工作,保证不因案件造成上访事件。如今年他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被告人刘某毒杀情夫并焚尸灭迹,论罪当杀,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前因和证据等因素最终判处了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同志通过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工作向受害人家属讲解法律、宣传党的政策,最终使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得到了理解,从开始声称上访告状到最后接受了法院的判决,服判息诉,该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最终由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该案在许昌市组织的全市政法系统十佳精品案件评选之中被评为十佳之首。

    三、注重创新重调解,保证案结事又了

    很多人都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难,难就难在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上,在致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的案件中,被害方不仅身心受到重创,同时在经济上也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不能获得赔偿,无疑会更加激化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该同志在审判实践中注重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尝试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新模式,首先将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否适宜进行调解分为两大类。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造成杀人、伤害等犯罪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往往是事出有因,如果能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使被害方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将会化解双方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此类案件较为适宜进行调解。而对于那些危害不特定对象的抢劫、爆炸、绑架等犯罪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大,受危害的是全体社会公众或者社会秩序,不能仅仅因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因此对此类案件被告人应依法予以严惩,一般不适宜进行调解。二是在调解工作中注重把握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三个环节。即庭审前主动了解、掌握双方对案件的态度、诉求、经济状况等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释明工作,营造调解契机;庭审中查明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征求双方对附带民事部分的态度,由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亲属当庭进行调解工作或明确庭后进行调解;庭审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准确把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在双方可接受的最大限度内提出调解方案,力求调解成立。三是坚持以自愿合法为基础,多种形式开展调解工作,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采取“面对面”调解表达诉求、“背靠背”调解开导劝解、电话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人上门调解以情感人、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调解逐步解决,调解协议达成后将赔偿款交法院保管,待判决生效后履行打消双方顾虑等多种形式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友情、邻里等关系,发挥法院、律师、基层组织、当事人单位、亲友等多方面的作用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使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处理,使被害人家属获得赔偿,做到了案结事了。今年对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58%,他办理的所有案件无一上访,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好统一。

    四、坚持惩教相结合,做好未成年人工作

    他所在的刑事审判第一庭同时还肩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他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青少年罪犯可塑性大,思想未定型,易于挽救的特点,在庭审活动中,做到“三不”:一是不带械具;二是不使用刺激的言语;三是不公开审理,帮助他们减少、削除抵触情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家长一道对未成年人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他们真心悔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以利于今后的改造。如在审理的被告人朱某等人抢劫一案中,被告人朱某在2004年6月至2005年11月期间伙同他人抢劫作案7次,其中朱某参与作案3次,抢劫现金人民币18元及少量食品,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朱某上诉后经审理,该同志发现朱某还不满十六周岁,同时悔罪态度较好、具备帮教条件,认为在对其减轻处罚后仍可以适用缓刑,案件最终改判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他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时注重对未成年罪犯从轻处理,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依法宣告缓刑,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更体现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人文关怀。

    在日常工作中,苏哲同志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对待当事人热情周到,从不冷、硬、横、推,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群众观,为群众真心实意办事,尽心尽力办好事,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公平、热情、文明的良好形象,也赢得了群众的好评。他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艰苦奋斗、甘于清贫,不徇私、不枉法,以一身正气,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姿态,把青春默默地奉献给了刑事审判事业,用平凡的工作书写着无悔的人生。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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