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被社会普遍认为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许昌县法院制定措施,使陪审员在工作中发挥“五大员”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是民事案件的“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通晓民情、了解民意,群众对其信任度高,在调解过程中,能及时有效地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减少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二是案件审理的“裁判员”。人民陪审员要克服陪而不审的思想,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地位,在讨论案件时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司法过程的“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能够现场监督法官审判,对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作风,公正程度等审判秩序进行监督,是裁判更加合理、合情、合法。
四是沟通民意的“信息员”。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领域,能及时收集有关信息,为法院及时整顿审判秩序,规范司法行为提供便利,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
五是普法教育的“宣传员”。人民陪审员通过自己的亲身体会和参与审判的经历,向更多的人宣扬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常识,积极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