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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为师自制“错版” 五角纸币“忽悠”五千

  发布时间:2009-05-07 14:28:53


    案情:报纸上刊登案例,其目的是为了普法教育,警醒世人。劳改释放人员于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案例后,也“深受启发”,只不过于某看到的是犯罪分子如何作案,怎样发财,却忽略了犯罪后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善学的于某按照报纸所登的犯罪手段,纠集乌合之众,在许昌、漯河两市的火车站,共同演出了用“错版人民币”诈骗的丑剧。2009年4月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对于某一伙处以不同刑罚。

    于某家住许昌市魏都区。今年44岁的他并非善良之辈,二三十岁时,他便经常和一群街头混混在他家附近惹是生非,当时他家附近集贸市场的商户都对他避之不及。2000年,于某协同他人,多次以买的肉、鱼数量不够及买的烟、酒是假的为由,对商户敲诈勒索。后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魏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出狱后,害怕再受法律惩罚的他短时收敛了许多。为解决生计问题,他先后也做过几次如卖饭、卖衣服的小生意,然而每次都以赔本告终。面临生存现实,如何挣钱成了于某必须面对的问题。思前想后,他最终得出结论:还是干非法的事,挣钱容易。有了这个思想,于某不会再放过在他看来可以挣钱的任何机会。2005年3月,他自称是公安局民警给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乡某村村民马某打电话,以马某丈夫在新乡发生车祸急需手术为由,骗走马某现金4000元。此次行骗成功,使他在得意高兴之余也更坚定了走歪道发财的念头。

    2008年6月,于某偶尔在某报上看到一篇描写有人利用伪造的错版人民币骗钱的报道。苦于没有挣钱方法的于某“茅塞顿开”,不禁为报纸所登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拍手叫好,当即就决定也用此法骗人挣钱。这篇本是提醒人们不要上当的文章却成了于某眼中的“致富教材”。他依照报纸所刊登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找到几张普通的五角纸币,将纸币在桌面摊平后,先把纸币上印的“中国人民银行”几个字用刀割下来,然后再小心翼翼地将这几个字倒着粘在原地方。自制“错版人民币”本身就没什么技术含量,于某试验了几张后,就制作出了较为精细的“错版”,以不明就里的外人眼光看这些“错版”,不仔细辨别,还真看不出其中的玄机。

    行骗的“道具”制作好了,然而要行骗,还要由其他人参与,共同出演,才能是一场完整的诈骗剧,才能给人真实可信的感觉。为此,他又邀请了劳改释放人员的张某、彭某与社会闲散人员田某,请他们共同参加用“错版人民币”骗钱的行列。张某、彭某几年前就是因为诈骗而入狱,此次于某邀请他们干老本行,他们不思悔改,仍是满口答应。而田某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听说跟着去行骗可以有吃有喝,也是一百个愿意。至此,以于某、张某、彭某、田某四人组成的诈骗团伙正式组成,于某将诈骗方法交给其他几人后,几人“排练”一番,便准备正式上演。

    经商量选择,他们决定将人流量大、诈骗行为不易被发觉的火车站作为诈骗地点。2008年6月21日,一大早,几人便来到许昌市火车站,他们装着互不认识,按照分工分散行动。清晨6时许,从南昌某技校放假回家的22岁女孩小梅(化名)落入了于某的视野。看到小梅从车站出来后坐在车站广场南边的台阶上像是在等早班汽车的样子,于某决定将这个外表衣着朴实的女孩儿作为诈骗对象。

    于某手拿报纸,来到女孩身边,主动搭讪:“请问武汉到许昌的车到了没有?”“我是从南昌回来的,武汉的车到了没有,我也不清楚”。小梅答道。此时她完全没有意识到一场骗局正悄悄向她展开。和小梅搭上了腔,于某便和小梅聊了起来。没几分钟,张某匆匆的走到二人眼前问道“大叔、大姐,请问邮局怎么走?”未等小梅应声,于某便给张某指起了路。指完路后,于某似乎是随口问了句“这么早去邮局干什么?”张某便从衣袋中掏出一张五角纸币,说:“我有一张钱,上边的‘中国人民银行’几个字是倒着的,昨天才看电视上说这钱比较值钱,现在去邮局集邮市场看看这张钱到底值多少钱。”“让我们看看”于某边说边从张某手中接过这张钱,出于好奇,小梅也伸头看了看,果然,这张五角钱与别的钱不同,其右上方印的“中国人民银行”几个字是倒着的。二人看罢,于某又将钱还给了张某。张某拿着钱向于某所指的邮局方向走去。张某离去后,于某遂对小梅说道:“这几天我也看到报纸上、电视上说错版人民币的事了,好像就是挺值钱的,反正这一会也没事,不如打114电话问银行的电话是多少,再问问银行这钱到底值多少钱”。见小梅没有反对,于某先装作拨114,问银行号码(其实并未打通),接着又装着拨银行的电话(实则将电话打给了彭某),询问有关错版人民币事宜。这边彭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用普通话告诉于某,我国共印错了十张五角错版人民币,国家已回收了八张,现还有两张,这两张非常值钱,每张价值十万元。热心的“银行工作人员”还报出了两张错版人民币的号码,“请等一下,让我记一下”彭某边对“银行工作人员”说,边把电话递给了小梅,自己从衣袋里掏出笔,在报纸上记了起来。小梅接过电话,一边听一边将“银行工作人员”说的号码转述给于某。在挂电话前,“银行工作人员”还特意强调,只有这两个号码的五角错版人民币是真的,其他的都是假的,让他们别上当受骗。

    这边接完电话,于某正后悔如果刚才问路的人手持的是真“错版”,不如便宜点买下来挣点钱,那边冒充问路的张某又折了回来。张某说他没有找到邮局的集邮市场,再回来问问。此时,于某露出欣喜之色,并提出想再看看那张钱,张某将钱递给于某后,于某将钱上的号码与刚刚记在报纸上的号码“仔细”核对,果然和报纸上所记的一组号码完全相同。“是真错版”,于某扭头对始终站在旁边目睹这一切的小梅说道。

    “集邮市场也不会这么早开门,不如将这张钱卖给我吧”。于某向张某提出了要购买这张错版人民币的要求。几经讨价还价,二人商定张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这张错版人民币卖给于某。“我没带这么多钱,你等我一会儿,我去取钱”。于某向张某说道,临走前,于某还把小梅拉到一边,小声嘱咐小梅帮自己看着张某,别让他走掉或把钱卖给别人,并表示一会儿回来购买后,将会给小梅一定的好处费。交待完毕,于某便匆匆离去。

    于某离去后,想着于某对自己的交代与承诺,小梅便“看”着张某。等了一会儿,张某显得颇为不耐烦,他对小梅说,于某看起来有点“凶”,一会儿他要回来给的钱不够,或是带几个人过来硬逼他低价出让,他也没办法。张某说,他不想把钱卖给于某了,不如再便宜点卖给小梅算了。知道这张钱“价值十万元”,又看到于某出价5000元购买,此时小梅也动了心:说不定真的会发一笔大财呢。想到这儿,小梅便和张某搞起价来,最终,小梅到车站旁边银行的取款机取了1500元钱,又将自己的手机给了张某,才换取了那张“价值不菲”的错版人民币。而这所有的一切都在不远处的田某的监视下。田某在这个诈骗团伙里的任务就是望风与“监督”:观察周围动静,随时准备通风报信。同时负责监督张某诈骗钱财的多少。

    再说小梅购得了这张错版人民币后,喜滋滋的坐车回家,告诉家人自己“捡了一个大便宜”,并向家人展示了这张错版人民币。其家人听后觉得事情蹊跷,经对这张“错版”仔细辨别,小梅家人看出了这张“错版”的破绽。心有不甘的他们又将电话打到银行询问,这回真正的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五角错版人民币完全是子虚乌有,他们已数次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如果有人出售错版人民币,肯定是行骗行为。听完银行工作人员的回答,小梅及其家人慌了神,匆忙带小梅坐车来到许昌火车站广场寻找于某一伙骗子,然而得手后的于某一伙早已不知踪影。无奈之下,小梅家人带小梅到派出所报了案。

    诈骗小梅成功后,于某一伙并没有停止诈骗的脚步,用诈骗小梅的这种环环相扣的诈骗方法,几人在随后的将近一个月内,在许昌火车站、漯河火车站又诈骗得手几次。

    “多行不义必自毙”,正当于某一伙为他们的“聪明才智”及“高超演技”而洋洋得意时,他们并不知道公安民警也在加紧寻找他们的踪影。连续接到被错版人民币骗钱骗财的受害人的报案后,魏都区公安部门加大了对车站广场及其附近银行取款点的巡逻力度,密切注意是否有可疑之人。2009年7月29日11时许,于某一伙人又在许昌火车站广场对从某校回家探亲的学生何某实施诈骗。在故技重施后,何某同意以600元的价格购买这张错版人民币,随后何某与张某来到广场附近的银行,当何某将钱取出交给张某时,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发现。随着张某的被抓,于某、彭某、田某也相继落网。

    经法院查明,在2008年6月至7月,于某、张某、彭某、田某四人共在许昌市火车站作案成功4起,漯河火车站作案成功1起,共诈骗金额5663元。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诈骗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于某、张某、彭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法院以诈骗罪判决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张某、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田某拘役五个月。

    在案件的采访中,办理此案的魏都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郭艳向记者介绍到,近年来,法院审理的诈骗案件日渐增多。在诈骗时,犯罪分子在设定好诈骗手段后,往往在选择诈骗地点、诈骗对象上煞费心机。如他们爱选择人流量大、作案时不易被发觉的火车站做为行骗地点,在火车站实施如本案的“错版人民币案”、“在地下丢钱包分钱案”、“带买车票案”等骗术。在选择诈骗对象时,如果实施的是“神医看病”骗术、“托人办理低保”骗术,则喜欢找迷信且易相信他人的老年妇女。而“骗婚骗财”案的诈骗对象则是中、青年妇女。此外,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冒充官员或其亲属,以为他人安排工作、安排子女上大学、“跑事”为名义,骗取钱财。

    对于怎样才能识别诈骗手段,尽量避免受骗,郭艳说,骗子行骗往往是抓住人们爱占小便宜的心理,许以一定的好处,才会让人们容易上当。但“天上不会掉馅饼”,那些从天而将的好事大多并不可靠,反而很多是“陷阱”。要避免掉进“陷阱”,除了要有一定的警惕性外,最好不要去拾“从天而降的馅饼”。

评析: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法官华冬梅):此案中,于某、张某、彭某均为劳改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都是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本案中,于某、张某、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还没有超过5年又犯罪,是标准的累犯,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除从重处罚之外,我国刑法还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不适用假释。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那些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给予从重处罚,使他们最终得到改造。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法官郭艳):此案的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变造“错版”人民币引诱他人上当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了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一个明显的特点是,侵犯的客体是财产。其构成要件: 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想把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通过非法的手段占为己有。二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行为人不管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他的目的都只是为了让被害人对事物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让被害人自己做出财产处分。三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也就是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财产处分,由被害人主动或是被动将自己处分的财产交给了行为人,被害人必须是知道的,且是被害人自愿的做出错误的处分行为或者承诺的。如果被害人不自愿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是被行为人强行剥夺的,叫抢劫、抢夺。或者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行为人取走财物,叫盗窃。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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