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这是执行局吧?我是来送案件款的。”5月7日上午一上班,一位60多岁的农村老汉背着一个老式黑色皮包匆匆来到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来,2002年10月11日,家住襄城县十里铺乡马园村的姚老汉按照政府颁发的建筑许可证挖地基建房时,遭到同村79岁村民宋某阻止,姚老汉一怒之下用铁锨将宋某头、面部打伤。后襄城县法院经审理,判令姚老汉赔偿宋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580.3元。判决生效后,姚老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某遂向襄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查找姚老汉下落,但总是不见其人,案件因长期找不到人而无法执行。后法官经向当地群众走访调查得知,姚老汉和老伴一起度日,白天两人相伴到县城贩卖蔬菜,晚上很晚才回家。
5月6日傍晚,姚老汉回家发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同时也收到了一份《温馨告知书》。《温馨告知书》告知:“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者,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法院特别考虑到你的生活处境,希望你能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到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面对法院送达的文书,姚老汉倍感温馨。“后悔呀,悔当初意气用事把对方致伤。既然法院判决了,我就该尊重法律,人应该讲良心。”虽然每天卖菜挣的钱并不多,老伴看病还需要钱,但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姚老汉还是决定履行法院判决。于是,当晚姚老汉就翻箱倒柜,把家里多年积攒的一元、伍角、一角等零钱全部装入提包,准备第二天去法院履行。
“这是我和老伴多年贩菜积攒的钱,都是些硬币,给你们添麻烦了……”第二天一大早,姚老汉就背着包来到了法院。执行员许峰热情地接待了姚老汉,并用了近两个小时和老汉共同清点核算完这782枚一元硬币、1424枚伍角硬币、863枚一角硬币,共计1580.3元案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