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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不和谐音符

——对某市法院300起农村居民离婚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09-05-13 10:46:29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日趋活跃与发展,农村离婚案件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以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10个基层人民法庭负责受理该市全部22乡镇的离婚案件,该院民一庭负责受理该市城区四个办事处的离婚案件。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元至8月份,该院10个法庭分别受理双方均系农村居民或一方系农民居民的离婚案件863件、908件、1024件、846件,分别占同期所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48.2%、52.4%、55.7 %、56.1%;农村离婚案件的逐年增加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影响了构建繁荣、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不能不引起人民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期,某市法院抽调研究室、民一庭、10个法庭干警组成课题组,随机调阅了全院10个法庭2006年以来300件农村居民离婚案件的卷宗(每个法庭随机抽取30件),从中分析总结了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农村居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当事人多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在抽查的300件离婚案件中,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的农村居民当事人占到224件,占总数的74.6%。

    (二)提起离婚诉讼时间较为集中。由于离婚案件大多是外出务工的农民,所以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回家过年、看望亲友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在上述所抽查的224起农民工离婚案件中,当年春节前后1个月内提起离婚的共有172件,占总数的76.8%。

    (二)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较小,婚龄较短。从对抽查的300起案件统计结果来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28.3岁,平均婚龄36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46天。

    (三)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300件案中有205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205件案件中,外出务工的女性有160人,占78%。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300起案件的6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有482人,占80.3%;高中(中专)文化的有73人,占12.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45人,占7.5%。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婚前无感情基础或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约占15%左右。而80%以上是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交流沟通较少,导致感情生疏引发第三者插足,或赌博、吸毒等不良生活习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

    (六)案件调解、审理难度增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离婚的意愿强烈,案件调和难度大。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知情人均为双方熟人,多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导致查明案件事实困难,审理难度加大。在抽查的300例离婚案件中,调解和好(撤诉)的仅有56件,调解离婚的174件,判决不准离婚的27件,判决准予离婚的43件,离婚案件数明显高于调解和好案件数。

    (七)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大部分当事人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导致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比率很低。在该院所抽查的以判决或调解方式离婚的217起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有147件,而获得支持的仅有9件,支持率仅为6.1%。造成该情况的原因是过错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事实难以认定,赔偿权利当然难以实现。

    二、对农村居民提起离婚原因的分析

    在过去的农村居民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包办婚姻、家庭暴力等几类理由。但通过对300起案件的离婚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

    (一)农村居民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过去农村居民大多限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之间来往,随着物质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的变化,人员交往的频繁,不少农村居民,尤其是青年人,对于婚姻的认识更加深刻,对高质量婚姻的渴望日渐强烈,因而不再把通过离婚追求更加美满的幸福婚姻当作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这是近年来农村居民离婚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包办婚姻、无感情婚姻,迫使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由于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贫困偏远的农村地区,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男女双方的婚姻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一部分农民在外出务工后有独立或相对原来较高的经济收入,经济上的宽余使得他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他们逐步意识到夫妻双方性格、志趣等方面的差异,便产生离婚后寻找自己合适伴侣的强烈愿望。

    (二)因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提起离婚的比例加大。某市共有26个乡镇办事处,城区所设的四个办事处居住的多为城市居民, 22个乡镇居住的多为农村居民。全市共有人口120多万,约30万人生活在市区,约90万人生活在农村。由于农村经济相对落后,近年来,有相当数量的家庭为了增加经济收入,丈夫或妻子一方或双方长年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导致交流沟通少,同时受外界生活环境影响或是难忍孤独寂默,无论是留守者或外出者很容易受外界感情的入侵,甚至产生婚外情。因而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丈夫、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对方提出离婚。外出务工者提出离婚,大多基于这一类原因。

    (三)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处理好物质文明建设与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在农村,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较为匮乏,“麻将文化”、“街头文化”等充斥乡村田野,冲击着农民的人生观、婚姻观,个别年龄小、文化层次低、抵御诱惑能力差的青年农民,极易受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在此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把婚姻看作儿戏,缺乏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随意提出离婚。

    三、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危害性

    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主要靠婚姻关系来维系,农村离婚率的增高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不仅影响生产和生活,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也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后果。

    (一)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的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双方当事人往往村村相邻,一旦一方通过诉讼提出离婚,作为被告及其家庭和家族会认为是一种耻辱,极易引起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在农村,离婚后双方一般不再往来,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上的压力,容易使其形成自闭的性格,导致学习成绩的下降,直至辍学,极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个别单亲家庭的子女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成为父母离婚的牺牲品。

    (三)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冲击。农村妇女出嫁后大部分在丈夫家承包土地,因土地承包的长期化,她们离婚后,即使户籍重新迁回娘家或迁到再婚后的丈夫家里,也很难再承包到土地,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四)借离婚之名行非法之实。少数当事人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给社会带来很多危害。个别家庭受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

    四、解决的对策与方法

    农村离婚案件的增多,潜伏着许多不良后果,应引起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及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遏制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势头。

    (一)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广大农村居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党委政府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倡导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观和家庭责任感。要教育公民树立正确的择偶观念,相互之间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游戏人生;夫妻双方都应当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和贪慕虚荣思想,抵制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自尊自爱自强,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妇联要将《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做到互敬、互忠、互爱。

    (三)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处理农村婚姻家庭引发的纠纷,是一项社会的系统工作,需要多方参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要加大调解力度,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

    (四)加强婚姻制度管理,制裁违法婚姻。民政局要严把婚姻登记关,从婚姻登记关口上减少违法婚姻的发生;公安、民政及妇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包二奶”及重婚者的打击力度;严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坚决取缔“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五)加强诉讼调解,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对一些因一时冲动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审判法官要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亲属来参与调解,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抽调一些经验丰富、有耐心、善于抓住当事人心理的法官专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使离婚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六)对调解不成的离婚案件要慎重处理。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应以事实为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即要看婚姻基础,又要考虑婚后感情及子女年龄等因素。对于有一定婚姻基础,当事人年龄较小、婚龄较短、子子女尚小、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一般不宜判决离婚,给婚姻双方一个缓冲期,尽可能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对于双方矛盾时间长,感情确已破裂,需要判决离婚的案件,也应先行就抚养费的给付、子女的探望等问题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减少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

    (七)加大对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降低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门槛,对证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采信上要从宽把握,不要过于苛刻,在无过错方举出初步证据和损害后果后,由对方就该初步证据如相关照片、录像、书信、手机短信、悔过书,证人证言等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有过错行为,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八)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管理与引导。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管理,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职工休假制度,使外出务工人员能有更多时间与家人团聚,履行夫妻义务,促进家庭和谐。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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