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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养鱼巧执行 化解纠纷获双赢

红头文件刊发致谢函 只为诚挚感谢好法官

  发布时间:2009-05-20 22:34:08


    2009年5月19日,一封由河南省高级法院政治部转交过来的致谢函摆在了许昌市魏都区法院院长的办公桌上。这封致谢函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以单位正式的红头文件下发,抄送河南省高级法院政治部的。法官办案收到感谢信、表扬信甚至是锦旗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为表扬某一法官以单位红头文件下发并直接抄送高级法院,东方公司对此事的重视程度和对办案法官的感激之情由此可见一斑。

    1999年4月1日,许昌江河有限公司以公司自有资产作担保向中国建设银行许昌分行贷款60万元,并约定同年11月1日还款。然而贷款到期后,江河公司却仅还贷2.5万元,余额57.5万元及贷款利息却未偿还。2002年3月15日,魏都区法院对作出判决:江河公司归还建设银行许昌分行贷款本金57.5万元及全部利息。

    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谢跃民多次找到江河公司负责人,做其思想工作,并给他讲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后果。江河公司也道出了他们的苦处:公司由于市场变化、经营不善,近两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非他们不愿还款,而是无力一下归还全部巨额贷款。谢跃民经调查了解,江河公司所言属实。此时,谢跃民陷入了沉思:如若一味追求办案结果,采取强制措施将江河公司全部资产、设备扣押拍卖,其拍卖款或许能够归还贷款,自己也完成了案件执行任务,可江河公司却再也没有了继续经营的条件,完全失去扭亏为盈的机会。考虑到江河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谢跃民经请示领导,决定对江河公司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策略。经做双方工作,2002年8月8日,江河公司与建设银行许昌分行达成还款协议:江河公司自2002年8月起每月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下欠本金产生的当月贷款利息。双方达成协议后,江河公司又陆续归还39万元本金和利息。下余贷款因企业确实无力还款而暂时搁置。但谢跃民丝毫没有放弃对此案余款的执行。2004年5月,谢跃民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又为建设银行许昌分行执行回8万多元执行款。

    2004年6月,根据国家政策,原申请人建设银行许昌分行将对江河公司的下余7万元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2004年11月29日,信达公司又将此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建设银行许昌分行将江河公司的债权转让出去后,并未通知魏都区法院。尽管没有申请人来催问江河公司一案的执行情况,但谢跃民却在尽职尽责地履行着作为一名执行法官的职责,时刻关注着江河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2006年8月,谢跃民终于将下余的7万元执行款全部执结完毕。

    将7万元执行款执行回来后,谢跃民多次通知中国银行许昌分行领取此笔执行款,但银行因将债权出让,不再对此款予以接收。无奈之下,谢跃民只好将7万元执行款提存到法院财务室。

    2009年3月,东方公司在进行财务整理时,发现其一直未主张对接收的江河公司的债权。在东方公司看来,从建设银行转让债权至今已近五年,此间从未派人催要过该执行款,此款肯定没有执行。再者即便执行回来,事隔多年,中间债权几经转让,要领回执行款也会困难重重。报着试试看的态度,东方公司联系了魏都区法院,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是此笔执行款仍存在法院,请他们带领相关手续予以领取。原本没报什么希望的东方公司欣喜万分,遂携带相关手续来到法院。为防止此款被冒领,谢跃民又分别找到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核实情况。而东方公司得知此案执行的全部过程后,有感于魏都区法院执行法官谢跃民恪尽职守的工作精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与较强的工作能力,遂以红头文件形式刊发了致谢函,并特意抄送河南省高级法院,以表诚挚谢意。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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