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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联络员制度”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发布时间:2009-05-21 21:04:26


    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2005)中政发52号文件,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国各地法院也纷纷建立由政法委牵头,工商、国土、建设、房管、劳动与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部门参加、指导、协调、处理法院执行工作的协助执行网络。同时,有的地方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本辖区范围的行政村和社区推行执行联络员制度,每个行政村(社区)都将设一名执行联络员,负责配合法院对“老赖”采取拘留、拘传、搜查和查封、扣押财产等措施的工作,为法院提供“老赖”及其财产下落的线索,疏导因执行引发的矛盾,以及一些作证和宣传工作。    

    我院于2005年开始试行村委会执行联络员机制,在2007年元月与鄢陵县司法局联合发文建立执行联络员机制。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联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1)解决了部份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执行联络员机制的有效发挥,增强了执行工作“协同化、网络化、透明化”,同时也为吸取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形成强大震慑力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性。该机制运行后,执行联络员能够协调帮助解决法院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成功防范和化解了多次可能和已发生的执行冲突,法院的执行结案率显提高,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大大减少,而且帮助破解了一批“骨头案”、 “钉子案”;(2)提高和解率,构建和谐社会。由于执行联络员的先期调解,法院执行案件的和解率有了较大的提高,并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概率也有了大幅度的攀升,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谐、有序发展;(3)、改善执法环境。执行联络员制度建立后,法院和村委会都加强了执行工作的宣传。因为执行联络员都是本村委会内的居民,让他们在群众中的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比执行人员的宣传更容易让群众产生亲切感,更容易让群众们所接受。加强宣传使群众们认识到: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光荣,抵制、抗拒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极大改善法院的执法环境,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及和解率,节省司法资源的浪费。

    所以,笔者认为执行联络员在法院今后的执行工作,将进一步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下面,笔者简要谈谈对执行联络员制度的一些理解和看法。

    一、执行联络员制度设立的原因。

    (一)传统执行方式的局限性。

    1、传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方式的局限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更依赖于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强制执行,如果申请人不能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执行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找无结果,申请执行人将面临全部或部分债权无法实现的后果。这种局面是一种申请执行人处于被动,被执行人处于主动的反常局面。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显然有悖于其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债权人的地位,是有失公允的。故有必要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通过村委会的执行联络员来帮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以弥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

    2、传统执行方式简单的强调其强制性,不允许执行人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而法院引入执行联络员后,就可以让村委会的执行联络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创立“第三者”执行调解制度,让调解这个“东方经验”在处理执行矛盾中再放异彩。因为,村委会的执行联络员与当事人日常生活密切联系,故他们在执行过程中所做的思想工作,比法院工作人员更具有说服力、影响力,容易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且他们也能在日常生活中,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二)、 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

    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占了很大的比重。执行过程中,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更具有隐蔽性。执行人员个人要办理大量的案件,对被执行人的了解有可能仅限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举证表上列举的内容。而实行执行联络员制度,聘请一批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村调委会主任担任执行联络员,充分利用村调委会主任地情明、人头熟、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优势,就可以在短时间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执行信息。

    (三)村情复杂。

    笔者认为,执行实践中,了解以下村情,能使执行工作事半功倍: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情况及有无和他人有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居住地点的详细位置及容易逃避司法拘留的方式;被执行人居住地点是否有特定的民风民俗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予以规避;甚至有关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性格特点… …等等都是我们在执行中,需要了解的社情,而最了解这些情况的,当然是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的人员。通过执行联络员对上述情况的了解,便于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减少对抗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及办案的社会效果。

    (四)整合社会资源。

    现时,我国社会就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的机制。甚至在纠纷当事人有固定单位时,还存在着通过单位调解帮助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笔者认为,在执行阶段中引入村委会的执行联络员帮助调解执行纠纷,有助于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而且这些执行联络员都是有着丰富的调解经验,必然会有很高的调解成功率,同时也可以有效利用社会已有的资源,帮助化解矛盾,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

    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在执行中有关送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场时,需要有被执行人当地的社区(村委会)人员在场。设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后,社区(村委会)必须安排有固定人员充当执行联络员,这可以加强法院同执行联络员的沟通和配合,显然,非常有助于法院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

    (六)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执行中要追求和谐,就是要大力倡导执行和解。执行人员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工作,如果有社区(村委会)中执行联络员的信息帮助和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先期调解的支持,效果当然会更加理想。

    二、执行员联络制度的内容及其职能。

    执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帮助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住址、下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协助维持执行秩序;帮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参与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工作;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执行法律、法规等;协助法院送达执行文书、协助法官开展调查取证;见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具体而言,社区执行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见证职能。

    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及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拘留、搬迁等强制措施时,通知社区执行联络员到场见证,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确认。

    (二)和解职能。

    执行联络员在涉及拆迁、婚姻家庭、相邻权纠纷等执行案件中,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加强执行和解工作,释化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宣传职能。

    执行联络员配合法院执行宣传工作,定期通过出版报、发宣传资料、举办咨询活动等形式,向村民宣传有关执行法律知识,促使群众正确认识、参与执行工作。

    (四)举报职能。

    执行联络员自己或通过他人广泛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法院提供。通过执行联络员的举报而执结的案件,如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支付给举报人一定的费用作为报酬。

    (五)推动职能。

    通过邀请执行联络员参加现场执行活动,协助法院执行。在现场执行结束后,开门纳谏、征求意见。执行联络员都能直言不讳,有意见就提,有建议就讲,对规范执行工作和提高办案效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群众普遍反映本院执行更透明、更规范、更公正、更高效了。

    三、目前执行联络员制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建立和完善执行员联络制度的举措。

   (一)执行员联络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执行联络员制度建立后,执行联络员的协助执行工作无财政资金的保障。让执行联络员过度讲究奉献,而不计较报酬问题,时间长了,必将损害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积极性。这就需要法院、村委会加强与当地党委的沟通,争取拨出专项财政资金来保障执行联络员制度的顺利开展。

    2、执行联络员的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执行联络员都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选任,他们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拥有专门法律知识学习的更是稀缺,所以有必要对执行联络员进行长期、不间断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训工作可以由法院和当地的司法局共同负责。

    3、执行联络员在数量上严重不足,供求矛盾突出。每个村委会基本只有配备一名执行联络员,而且该执行联络员有可能还要担当村委会治安员的工作或其他辖区内的工作。执行联络员如果都是身兼多职,必然会影响协助执行工作的开展,建议每个村委会要配备专职的执行联络员。

    4、有的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态度有待提高。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执行联络员在协助执行工作中存在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这将要求法院在选任执行联络员要注重选任责任心比较强的工作人员。

    5、执行联络员的监督管理机制需要完善。法院对执行联络员在业务是一种指导关系,所以法院只能通过任命和罢免执行联络员的方法来对执行联络员进行监督管理:即合适的予以任命,不合适的予以罢免。同时,应建议村委会加强对执行联络员的监督管理,使对执行联络员的管理进入常规化管理,让他们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执行员联络制度的举措

    1、依靠当地党委,重视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将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治考核范围:在对村委会进行社会综治考评时,应把法院提出的建议作为考核依据之一。促使每个社村委会重视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建设和开展。

    2、加强宣传执行联络员制度,凝集社会力量参与。村委会的执行联络员毕竟在人员上是有限的,要应付法院繁杂的执行工作,显然是很不容易的,故应注重加强宣传执行联络员制度,吸收村委会的群众加入执行联络员的行列,让他们帮忙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保障。

    3、加强对执行联络员的法律培训。村委会的执行联络员毕竟不是法律工作者,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有可能存在误解,甚至会用民间违反法律的传统来处理执行纠纷。所以法院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当然要加强对执行联络员的业务指导,需要对执行联络员的法律培训,让他们学法、知法,正确的宣传法律知识。

    4、加强对执行联络员监督管理。法院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廉洁、高效的协助执行网络。法院在注重执行联络员的选任的同时,应加强对执行联络员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因非工作原因无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在担任执行联络员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敲诈、勒索当事人的,或有其他有损法院执行形象的其他行为的,将坚决予辞退。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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