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审判实务

执行积案的存在形式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6-01 21:44:31


    执行积案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公证文书、仲裁文书生效后未执结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同时严重的阻碍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执行积案工作一直困绕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也是近几年来信访事件突升的重要因素,法院解决不好,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将大打折扣,在群众中失去威信,甚至影响着社会的长治久安。2006年,我省各级法院在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的指导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理积案活动,各级法院抽调了大批优秀干警参加清积工作,执结了大批死案、难案,使人民法院形象、人民满意度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进步。尽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还应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清理积案的工作任重道远,还有一部分案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人民群众还不是很满意,人民法院形象还有待改善和加强。就目前存在的积案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府、涉企案件。所谓涉府、涉企,是指涉及政府部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中比较大的案件。这些案件未能执结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政府部门、企业中的个别领导法制观念还不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法院执行积案不重视、不配合,还有甚者,阻碍妨害法院执行工作。

    (二)涉府、涉企案件一般标的比较大,资金周转、或经营不善等原因,政府、企业按时履行确有困难的,有的在执行过程中尽管订立了执行还款计划,但由于领导调配、企业转型、资金短缺等问题,致使案件无法按期执结。

    二、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案件。这类案件也是不能执结的重要部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有独立的法人,但由于基层组织中有些规定、制度落实不到位,经济结构不规范,特别是基层组织法人资格任免过于简单,有的甚至由于其他原因而没有法人的现象。这也是执行积案工作长期不能执结的一个因素。

    三、一般的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对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案件。这部分案件中,有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下落和财产状况。但这部分案件已经在以往的清理积案中基本清理完毕。另一部分就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和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仅此就占积案的10%。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本来就困难,而在事后已经花费了不少金钱,如再履行判决义务,自己的生活将得不到基本保障的情况。

    四、受到当时制度的缺失和个别行为的不当引起的积案。这类案件相当复杂,有的案件事实可以追溯到解放前,难以处理,主要表现为不动产,所幸的是这类案件只存在个案。

    以上表现形式,笔者认为针对涉府、涉企案件,首先要争取地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监督和指导,取得他们对 法院清积工作支持,对涉府、涉企案件,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基层组织,积极帮助法院执行案件,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那些地方保护主义意识严重、只考虑局部的企业主要给予严肃处理,必要时可提出司法建议。其次,对涉及村(镇)、居民委员会案件,由于基层组织经济、文化的不同,以及法人的相对不稳定性等特点,在征得当地党委、政府等部门的支持下,执行人员及合议庭还应向群众广泛宣传教育,宣传法律和案件的利害关系,让广大的群众也参与到案件中,取得更大的支持和理解,必要时也可会同村(镇)、居委会成员一起召开群众大会,争取意见。这样不仅提高了居民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能听到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和理解,有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第三,对下落不明或者经过调查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笔者认为,(一)对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和财产状况的,执行人员在加强被执行人察访力度的同时,可以尝试悬赏、网上通缉等方法措施,尽快执结案件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对那些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义务人,运用灵活手段来帮助义务人履行义务。如: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或订立较长的履行期间,如果申请人也很困难的,合议庭执行人员应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和企业,为其寻找就业创业渠道、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达到有履行的能力,执行人员还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灵活的订立履行期,以半月、一月、或每季度为单位,履行案件标的的一小部分,这主要在照顾被执行人的同时,更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仗势欺人的当事人,一定要给以严厉打击,这不但要求执行人员有秉公执法铁面无私工作作风,还需要院党组的坚定支持,来确保国家的司法权威。如果这些方面做的不好,执行积案工作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制度的缺失和个别行为不当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是在以前制度上的不健全引起的历史遗留案件,在当时没能很好的解决,还有就是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在工作中的放任和为了局部利益、私人利益,乱立案胡乱定案,枉法裁判等原因,使这些案件无法解决,长期信访,同时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甚至当事人因为该案件长期搁置,又没什么收入,生活逐渐步入困境,执行难度可想而知,对此类个案,应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目的,法院应同当地党委政府一道,设立专项的救助资金,对这些个别特殊案件、不能执结的案件给予救助执结,一方面解决了他们的长期讼累,一方面能使他们更好的参加社会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以上是笔者的拙见。长期以来,各级法院重视审判执行人员的定期培训,同时还出台了完整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办理各类案件更加透明、规范。各级法院党组更加重视法院的清理积案工作,特别是今年省高院开展的调解年执行年活动,更进一步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人性化、法制化、规范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法律观念的增强 ,法院全体干警努力下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执行积案将彻底得以解决、灭绝,为我国司法制度前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8516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