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当事人的疑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最大限度地减少涉诉信访,促进社会和谐。襄城县法院经过不断摸索和实践,从六个方面进行规范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规范判后答疑主体。作出裁判的审判庭为答疑的责任部门,案件承办法官为直接责任人,庭长为督办人。当事人拒绝承办法官答疑或对承办法官答疑不满意时,由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
二是规范判后答疑的范围。将适用答疑的案件明确为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明确为生效和未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履行义务的通知书,防止法官不答疑和滥答疑。
三是规范判后答疑对象。将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执行案件中的权利义务人、利害关系人界定为答疑对象,避免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滥用答疑权。
四是规范判后答疑内容。法官主要对判决主文的含义、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情况、说理部分的内容、适用法律条文的含义、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疑问进行说明和阐述。与案件无关和涉及审判秘密的问题,予以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规范判后答疑方式。区别案件情况选择现场与择期、口头与书面、电话与上门、个别与集体等方式进行答疑。
六是规范判后答疑方法。答疑时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处环境和心态变化,灵活运用辩证逻辑、案例指导、换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方法,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借助“民俗、民风”阐述裁判理由。对无理缠诉的,多做教育说服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