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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鄢陵县法院推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09-06-15 13:20:34


    为进一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加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使当事人正确认识鉴定风险,减少鉴定的盲目性和对鉴定的依赖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鄢陵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向申请鉴定当事人发出《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全面推行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经技术科审查同意后,便向双方告知在鉴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并让其双方签收《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内容包括鉴定请求不当的风险;不按时缴纳鉴定费的风险;不能充分或者逾期提供鉴定材料的风险;送检材料被破坏、耗损,其完整性不能恢复,鉴定结论存在不能客观反应当时情况的风险;先行申请鉴定对方提出异议的风险;鉴定周期可能较长、鉴定费用可能较高的风险;鉴定结论可能不明确的风险;申请重新鉴定不被获准的风险;鉴定结论不被合议庭采用的风险;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对方不予配合的风险;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疑的要承担费用等十一项内容。同时,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司法鉴定风险方面的疑问随时予以解答,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知情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当事人鉴定风险意识,促使当事人科学参与鉴定活动,预防了盲目鉴定和在鉴定活动中不能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现象,推动了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为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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