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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或担刑责

  发布时间:2009-06-18 10:51:37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不知不觉已走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角角落落。诸如网上购物、网上炒股、电子邮箱、电子相册等等,人肉搜索因其功能强大更是闻名于网。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公布实施,人肉搜索者或将因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根据我国社会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刑法内容做了补充完善。除了新增加了对老鼠仓、地下钱庄、非法传销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外,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增加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前者针对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容易接触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从源头上打击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直接针对非法获取并利用这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的犯罪行为的打击。根据该规定,今后无论单位、或个人擅自在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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