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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复议案件的和解看许昌中院“调解年”活动的深化

  发布时间:2009-06-30 18:12:16


    随着“调解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许昌中院执行局对执行复议案件转变了工作方式,从复议的根源案件入手,力求化解矛盾、“和解”结案。

    执行复议案件多为复议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措施、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要求撤销原裁定的案件。这种案件中上级法院既要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措施进行监督、审查,又要顾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已经激化的矛盾冲突,因此处理起来较为复杂。依照法定程序,上级法院应对原执行法院作出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使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后,或驳回复议申请或撤销下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但从以往处理的效果来看,简单的驳回申请或撤销裁定,往往使当事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下一步案件的执行。针对这一情况,许昌中院执行局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将复议案件的工作重点放在了对当事人的调解上,力求将原案件执行过程产生的矛盾一一化解。

    如近期许昌中院审结的李某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一案:该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分别为两家有限责任公司,魏都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追加了公司注册时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李某为被执行人,并对李某的个人房产进行了查封,准备评估、拍卖。李不服,向中院申请复议。中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使复议人逐步明了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理解了法院的工作,并多次写信感谢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最终被执行人撤回了复议申请,并在申请执行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一次性履行了债务。

    执行复议过程中的和解工作虽然使复议案件工作量大幅增加,有时会超出法律规定的审查期限,一定程度上会弱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审查,但能真正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是符合当前法治体系下“执法为民”精神和“和谐”基调的。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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