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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几点看法

  发布时间:2009-07-09 09:37:10


    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无论在维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还是在打击和制裁犯罪活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方面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度重视附带民事诉讼是完全必要的。笔者仅就几类案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故意伤害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无论重伤或是轻伤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属于邻里纠纷,甚至是家庭纠纷引起的。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其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多的是因为一时冲动,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对其适用刑罚应在其行为客观危害性的基础上,兼顾其主观危害性,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只要足以起到预防其今后再次犯罪的目的即可,这也符合“刑罚轻刑化”的大趋势。如果忽略了此类案件的特点,一味予以重罚,既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甚至适得其反。

    同时,这些案件被害人往往对矛盾的激化也有一定的责任,被害人如果能够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经济补偿,也比较容易谅解被告人,所以做好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就为依法对被告人适用较轻的刑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反过来,也进一步缓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紧张关系,有利于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的和平相处,对促进社会长久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在我院2006年审理的一批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结案后,依法分别适用免刑、缓刑,既惩罚了犯罪,又教育了群众,化解了社会矛盾,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以说,这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是分不开的。

    二、盗割通讯光缆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

    近年来,盗割光缆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因此准确试验能够法律,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就显得尤其重要。那么,这类案件会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吗?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相当一部分盗割通讯光缆截断后销赃,公安机关多数情况下追回来的只是被截成几十厘米的光缆,这无疑给电信部门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如果不通知有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简单将追回的已损毁的光缆作退赃处理,无疑是严重低估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性,既不能保护电信部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法从经济和肉体上打击犯罪,更谈不上罚当其罪。因此,笔者建议应严格审查此类案件中有关赃物的追还情况,一旦发现通讯光缆已严重损毁,即应通知有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免降低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交通肇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案件均有受害人的存在,但这类案件民事赔偿往往已经交警部门组织双方调解过,在案件起诉到法院,是否就没有必要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因此,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告知受害人,不论是否已经有关机关组织调解,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对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同时,通过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也有利于对被告人正确量刑。

    交通肇事作为一种过失犯罪,被告人人身危害性一般极小,如果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就可以根据案件情形,对其实行刑罚轻刑化。

    综上,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但并非就可有可无,或是二者有轻重之分,正确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仅是必要的,有些情况甚至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直接关系着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乃至关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这一刑法的根本任务。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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