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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廉政监察员在审判执行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07-09 09:43:53


    近年来,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违纪违法的案件在全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始终占较大比例。少数法官经受不住考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搞权钱、权色交易。有的法院个别审判庭、执行庭“全军覆没”,个别法院被查处几十人。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不力,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情况的日常监督存在薄弱环节。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及时出台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人民法院系统正式创建了廉政监察员制度,强化了对审判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廉政教育,建立了廉政监察促进司法公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回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需要。同时,这个制度的创建也是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的需要,体现了一种改革的精神和方向。措施的出台针对违纪违法多发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切实加强了对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有效监督。通过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对于预防腐败,遏制腐败产生了明显而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廉政监察员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的廉政监督哨。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建立是贯彻全国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自身建设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创新的有益探索。这项重大举措必将有力地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

    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客观要求。近年来,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严峻形势,少数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现象严重,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非常强烈。从长远看,加强预防是根本措施,也体现了对法院干警的关爱和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和完善廉政监察员制度,加强司法权运行经常性监督,坚持防患于未然,注重从完善制度建设做起,从具体的审判执行部门抓起,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强化预防,这是人民法院落实惩防并举方针的一个必然要求。

    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是加强对人民法院重点部位、重点岗位人员纪律作风状况日常监督的制度创新。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则必须找准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做到权力运行延伸到哪里,源头防腐的制度措施就要延伸到哪里。为此,必须要加强对审判执行活动经常性监督,实现对审判执行活动的无缝隙、全方位监督。

    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针对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边整边改的实践成果,是加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与审判执行工作相衔接问题的有益探索。只有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始终与审判执行工作如影随形,时时、事事、处处有监督,才能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依法规范运行。廉政监察员制度将纪检监察的触角延伸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任何“风吹草动”,就会立刻传导到“指挥中枢”。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以往纪检监察工作难以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弊端,从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一线存在的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

   廉政监察员是强化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力量,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执行“五个严禁”为切入点,强化监管功能,认真负责地加强对法官日常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案件剖析,研究案发规律,协助所在部门领导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完善以案件质量评查为重点的审判管理机制,不断探索加强廉政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总结廉政监察工作的新举措新经验,在新的岗位上全面发挥廉政监察职能。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廉政监察员的监察作用,有力地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廉政监察员队伍的配置情况。

    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非常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注重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政法委和省、市、区、县直有关厅、局、委以及乡镇聘请廉政监督员,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廉政监督员,通过每季度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定期走访廉政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方式广泛接受监督,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对审判、执行环节中可能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还不能够全面进行全过程监督,廉政监督员也不可能深入全部工作过程,深入案件核心,同时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也影响了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健康发展。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出台的《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可以说是对这些薄弱环节的有效弥补。《实施办法》出台后各地法院迅速行动起来,纷纷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及时在有关审判、执行部门选拔了一批政治思想觉悟高,作风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资深法官担任廉政监察员,这些监察员大部分由具有同级正职或所在部门副职领导兼任,廉政监察员接受所在部门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重点针对违纪违法多发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切实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有效监督。在监察过程中认为发现的问题涉嫌违纪,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并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为了更好地发挥好廉政监督员和廉政监察员的综合作用,进一步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地法院还建立了廉政监察员、廉政监督员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每季度召开一次廉政监察员、廉政监督员联席会议,针对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研讨,针对问题对症下药,进一步加强了内外部监督,形成了监督的整体合力,注重发挥好廉政监督员的外在监督作用和廉政监察员的内在监察作用,建立起了一道反腐倡廉的铜墙铁壁。

    三、廉政监察员发挥作用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实施廉政监察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廉政监察员在院党组、纪检组及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方法,有效地遏制了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为了提高廉政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各地法院从廉政监察员走上工作岗位起,都想方设法给予廉政监察员以物质保障,同时明确其职责,严格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的监察作用,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健康发展,为法院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教育防范。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将上级有关反腐倡廉的要求及时传达到的每一位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使全体干警能正确树立廉洁从政意识,掌握廉政规定和相关要求,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及时掌握全体干警的思想状况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苗头,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监督制约。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注重从机制和源头上开展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等工作,形成了执法有依据、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健康有效运转。廉政监察员在各项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了党风廉政规定和监督制度在单位的贯彻落实,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保障和监督制约作用。

    (三)信息反馈。配置廉政监察员,为纪检监察部门与一线部门提供了信息反馈的渠道,解决了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廉政监察员按照其职责,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与一线部门的联系,使纪检监察机关能更及时、全面地了解一线干警的思想动态,掌握一线干警在公正司法、廉洁自律、行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增添措施,有的放矢。

    在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别部门对廉政监察员的作用认识不够。廉政监察员一般由副庭长或政治思想觉悟高,作风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党员担任。一经聘任,不得随意更换,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时,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但是个别部门对廉政监察员的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廉政监察员可有可无,作用并不大,廉政监察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很好地履职尽责,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廉政监察员参与工作的面较窄。不少部门是凭部门负责人个人的意志来确定哪些工作应由廉政监察员参与,总的讲,目前监察员分管工作单一,很多工作未参与、不知情,无法很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导致其纪检监察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处于被动状态,阻碍了廉政建设的健康顺利发展。

    (三)廉政监察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缺乏工作经验,难于很好地开展工作,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工作的要求。有的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工作安排依赖于上级,不能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大胆开展工作,狠抓有关工作落实。思想上有顾虑,怕得罪人,有好人主义思想。

    四、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作用的建议。

    (一)领导重视。法院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廉政监察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要予以大力支持,对于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奖励,并可以作为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部门负责人要多支持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将自身和整个部门的各项工作主动纳入到监控的范围,确保不出问题。

    (二)注重素质。审判、执行等一线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岗位非常重要,要在配置选拔任用上严格把关,做到宁缺勿滥。要选择政治素质好,自身要求严,善于学习思考,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廉政监察员。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廉政监察员的教育和培训,要拨出专项经费,构建教育培训平台。鼓励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广泛学习,提高文化知识、专业知识、管理知识,增强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明确任务。要按照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能,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定。要按照廉政监察员的6项工作职责,根据近期工作要求,赋予其新的工作内容,明确相应的工作任务,确定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四)绩效考核。要定期听取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汇报,了解他们履职尽责的情况;要根据其工作目标任务,加强对廉政监察员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增强他们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不能履职尽责的要及时调整和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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