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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原因探析

  发布时间:2009-07-20 09:45:27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造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有怨言、有意见,影响了人民法院同当事人的关系,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我认为:目前的执行难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行体制的弊端

    1、现有法律对执行机构设置重视不够。一方面,法院组织法只字未提执行机构问题,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这只是一个选择性规范,似乎执行机构是可有可无的机构;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给执行机构确定一个法定的称谓。这与法律对审判组织的态度相比,有一种明显的厚此薄彼之感。

    2、现有法律对法院执行人员的地位不明确,缺乏应有的组织保障。法院组织法中只讲到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员,执行员的法律地位及任免程序不明,且法官法中也没有提及执行员,这影响了执行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也挫伤了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员的任免一般没有手续,随意性大,很不严肃。而审判员的任命不仅需要组织部门的考核审批,还需由本院院长提请人大审议通过,不经法定程序,不受撤免。可以说,执行员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影响法院执行工作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3、在权力配置模式上,将执行案件等同于审判案件,执行人员一案到底,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于一身,且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造成执行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标就难以保证。

    二、执行法律的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的执行立法滞后,尚未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包含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共四章30条,不但条文少,内容不完善,其余的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与各项审判工作的法律规定相比,执行工作的规范性规定条文少,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在实践中应用起来极为不便。民事诉讼法在1991 年对违反执行工作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在今天仍在适用,也不能更加有力地打击妨碍执行工作的行为,有些条文规定的十分粗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且产生异议,更没有明确界定罚款与拘留、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在这方面的力度不大,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另外,各相邻间的法律法规也应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现实的立法也不尽人意。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对企业开户进行严格控制,就不会出现企业在银行有多个账户的情况。再就是,微机联网信息处理在利益的驱动下,银行与企业间相互串通,执行人员前来查询存款,银行将存款额转移或以“为储户保密”,或以“储户与账号不符”等为由拒查。这些现象,也使执行工作受阻。

    三、社会司法环境不良影响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肥水不外流”,对外地执行人员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鼓动、怂恿被执行人围攻执行人员,事发后作“壁上观”处置不力。具体表现在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

    2、行政干预。某些行政领导直接插手,干预执行工作,阻碍执行。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可是一些地方政府却下文规定,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当地大中型企业银行存款,必须征得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否则银行不予协助。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以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相要挟或为了稳定为由阻挠人民法院执行。

    3、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在农村,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或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因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数年不归,其家属也不向人民法院提供其经常居住地,以致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使案件无法执行。还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而使案件不能及时执行完结,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不到保护。

    4、法制观念淡薄。一方面,我国人治理念深厚,地方党政机关一些领导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执行工作。另一方面,是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对执行人员进行围攻殴打、非法拘禁,更有甚者毁损公务车辆等。

    5、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损害申请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法院自身因素

    1、执行力量不足,但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这就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局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个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而且由于案件难度大,执行装备差,执行人员即使不休息拼命干,执结案件也很难达到这样的数量,从而使大量案件推移到下一个年度执行,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就了执行难。

    2、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个别审判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笔误、失误。例如,有的判决书错写或漏写了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从而造成执行人员因一字之差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有的判决书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意愿,造成歧义,使判决无法执行。例如判决中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规定、交付方式未作规定等。而这些情况都是因审判质量不高从而造成了执行难。

    3、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各法院的执行案件都比较多,许多法院不注重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其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致使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而采取的各种逃避行为缺乏法律上的认识,找不到准确的解决方法。加之不注意向上级法院请示,从而使案件长期搁置,形成执行难的又一原因。

    4、执行手段软弱。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全面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敢适用执行程序,或虽然适用,但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解除执行措施,致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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