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依法行政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基础,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几年来,鄢陵县在贯彻依法治国纲要和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从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法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亟待 解决的问题,与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极不适应。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机关面临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方法,提高执法水平的任务。结合法院近年来审、执结的行政案件,现就我县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改进行政执法,推动鄢陵县行政管理的法治化。
一、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1、对法人依普通程序进行处罚的案件,主要存在称谓不规范,如将“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代表”。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列法人名称,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称。更有甚者,连法人的名称也使用简称,没有使用全称,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
2、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所列的被处罚人姓名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处罚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现用名。二是被处罚人的身份不明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全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龄、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实体审查中又有着重要法律意义。
3、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被处罚对象搞不清是自然人,还是其经营的门店,而对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但要写清楚其执照上的名称,还要写清负责人是谁,有相当比例的处罚决定文书制作上简单、书写潦草,让人无法正确辨认。
4、行政法律文书上适用的法律引用不准确,存在条、款、项、目不分的情形,部分文书没有填写文书制作的日期,没有准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 二)、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大
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认定上的随意性。如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对违法事实调查不全面,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陈述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就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性。比如在最低罚款标准以下作出的罚款处罚无法律依据,以及在自由裁量权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罚"都属于这类情况。
(三)、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权
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书中根本不告知被处罚人的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二是只告知被处罚人有复议、诉讼权利,但不告知复议机关、受诉法院,也不告知复议、诉讼的期限。毫无法律依据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期限为“20天”,“3个月”,诉讼期限为“60天”,“20天”等等。这些告知完全是行政机关自设的期限。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地方政府也拥有复议权。或者相反,只告知地方政府有复议权,不告知上一级行政机关也有复议权。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行政诉讼权,而不告知复议权。或者只告知复议权,而不告知行政诉讼权。
(四)、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
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淡薄导致不作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确实存在部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工作范围重叠和交叉。好管的事或者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争着管;不好管或者不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不管。造成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假化肥、假农药、假医药等多种违法行为大量隐藏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给群众和公民造成很大的损失。这些都暴露了某些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影响了整个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乱作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比如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高或过低处罚,以罚代法等。另一种情况是超越职权,在法律规定之外行事。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基本农田的违法改变用途问题,行政机关往往是按《土地管理法》予以处罚,但真正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却很少。其后果是相关人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效力。
(五)、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是正确实施实体裁量的前提。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只注重案件的事实和结果,忽视了处理案件的法定程序,法院因程序不合法而撤销的行政行为屡见不鲜。如:在计生行政处罚案件向超生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况,只注重超生的事实而忽视调查程序中对夫妻双方的送达以及被征收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方面的落实。例如,还有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先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但却不告知,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了着装、持亮证上岗、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等等存在问题以外,就连法律文书的送达这类对执法机关来说属于普通法律常识性问题,也存在诸多疏漏。例如将处罚决定书送给案外非亲属关系人员,由案外人转交给被处罚人,说是采取留置送达,却无相关见证人的签名,这些都违反了法定的送达程序规定。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构建法治政府,必须要有一批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前行政执法人员就素质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往往跟不上社会的迅猛发展需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明显不足,缺少系统的培训,工作中往往很被动:处理行政案件时往往把不住关,抓不住关键,或者将案件搁置、拖延,致使问题无法及时妥善解决,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淡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与新时期大力提倡的法治、责任、服务意识不适应。这部分执法人员总是以管理者自居。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这种思想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激化,这对以后的强制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目前大量矛盾尖锐问题中,相当部分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工作失误、业务能力欠缺、个人态度或者过失造成的,应当引起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针对以上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意识
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政治教育,强化其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树立其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增强其民生责任感。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使其系统掌握行政法律法规,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当前,要抓紧培训业务骨干,抽调善学习有责任感的爱岗敬业干部学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定,并可以组织他们旁听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法,从中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吸取教训,以此迅速提高和带动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改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现代执法理念。行政机关不但要重视对案件实体上的处理公正,也要重视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把握,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一定要从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正确,以确保行政执法案件所体现的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建立执法监督过错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制考核,要把奖罚制度与执法责任制挂钩联系,增强执法人员责任心,要进一步落实执法监督制度,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当前,可由县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政府法制办、县法院行政庭等有关部门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对全县行政执法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研摸底,以便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