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0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为基层彻底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增强了基层各级组织共同调处各类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鄢陵法院在所创立的“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大胆探索“三调联动”机制的具体运用,并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一、案件的由来
2009年4月17日,鄢陵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魏某土地处罚案,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发现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遂与土地局执法人员协调联系,拟准备不予强制执行。当日土地局说明此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纠纷时间长达十余年,若不执行可能会引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出现难以预料的后果,增加不稳定因素,且举报人仍在不停的上访于有关单位,为彻底化解纠纷,该院经慎重考虑,决定组成由法院行政庭、国土局农宅股、乡政府、乡国土所、村委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深入调查此案案外背景情况。
二、案件调查情况
被处罚人魏某系某村村民,该村有一五保户叫魏某某,魏某某时魏某常常照顾他,博得魏某某好感,魏某遂在魏某某宅基地上建成一烟炕,到魏某某去世时也没有拆除掉,魏某某死后,其妻改嫁,宅基被第一村民组收回,并经村民代表通过,将该宗宅基划给了本组村民魏甲,魏甲以600元价格将上面的附属物也买了下来,对该宗宅基进行整理。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丈量和颁证等相关程序,并准备建房,这时魏某拿出自己所办的该宗宅基证,形成一宅两证的局面,纠纷随之产生。魏甲先后找到村委、乡国土所、乡政府要求解决此事均无果,后两家大打出手,魏甲遂带着老婆孩子向县人大信访,县人大批转国土局限期处理并报结果。乡政府及村委会考虑到稳定,同意给魏甲再找宅基,魏甲不同意,在处理过程中,魏某强行在该宗宅基上将房屋该建好,魏甲上访得更激进。期间,国土局、县法制办、乡政府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仍不能平息事态,国土局遂作出处理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处理经过
该院了解上述情况后,考虑到如果仅从就案办案的角度,完全可以不予执行。但魏某与魏甲之间的矛盾难以解决,还可能会引起激化,甚至会出现难以预料的结果。遂与国土局、乡政府、村委有关人员一道深入到魏某某和魏甲家作双方的工作,一方面稳控魏甲不准到县、市上访,不准采取过激行动。另一方面对魏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违法的法律后果,并对魏某所建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和拍照,对魏某产生了强大的心理震撼。但考虑到他已把房屋建好,拆除是对资源的浪费。在天理、国法、民俗、人情的共同作用下,魏某同意给魏甲相应补偿,并在村委和村小组的监督下,双方达成协议,从此以后互不纠缠,魏甲不再上访,此案顺利解决.
四、调处该案的几点体会:
一是落实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是解决本案的前提。就本案而言,法院没有简单地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一推了之,而是本着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大局,考虑该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怎样才能达到有机统一,才为该案的处理理顺了思路,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是“三调联动”机制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国土局、乡政府、乡国土所、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对当事人具有强大的震撼力和说服力。
三是创新思路是解决该案突破口。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如何把矛盾消化掉,在不违背法治精神的情况下,不拘泥于法律,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创造性地解决矛盾。该案如果死搬法律可能处理不彻底,甚至引起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四是法律震慑力是处理该案的保障。法官多次深入当事人家中,做了大量难以量化的说服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于法,迫使当事人尊重法律,为解决该案设定了底线。
总之,该案的圆满处理说明有些矛盾的解决仅靠一个单位或部门去解决势必会显得力单势薄,多部门联动容易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参与,优势互补,一次性解决矛盾,把矛盾消化在基层,不留后遗症。“三调联动”机制效果好。是该县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联席会议制度的延伸和深化,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大局稳定的一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