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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判决执行问题之管见

  发布时间:2009-07-22 18:53:09


    [内容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判决执行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且牵涉面很广的问题。因为附带民事判决的主诉是刑事,因此,他不同于纯民事判决的执行。实务中,只所以许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方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判决后,很少、甚至完全没有实现,既有执行难的问题,也有法律层面的问题。而且,对此类案件判决的执行,因对被执行人已经实施了或正在实施刑事制裁,执行起来难度更大,矛盾更容易再次激化,人民法院务必慎之又慎,以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下简称刑附民)民事部分的判决执行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牵涉面很广的问题,既有我们日常审判实务中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也有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既有依法严肃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又有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的问题。因此,笔者仅就以下几个问题谈几点管见。

    一、多调少判,釜底抽薪,从源头上解决判决执行难问题。

    审理刑附民案件要立足于和谐司法,强化调解,要“上穷碧落下黄泉”,穷尽一切调解手段。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达到调解结案,“案结事了”,实现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通融,谅解,最终实现和谐诉讼,服务大局的目的。这既是传统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又是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司法价值的追求。只要方法掌握得当,一审刑附民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一般都应该保持在80%以上。并通过调解,使80%以上的刑附民案件当庭得到履行,剩余不到20%的案件判决后再“啃骨头”,集中精力“打硬仗”。要实现上述目的,就要求每一名刑事法官都要切实树立当事人的利益无小事,法官的责任大于天,挨几句骂事小,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案件,构建和谐社会事大的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多调少判,从根本上解决刑附民案件民事部分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判决后,特别是被告人刑事部分被执行实体刑后,待被告人出狱后,又执行刑附民民事部分判决的,要讲究方法,慎之又慎。

    司法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在原审时,因为种种原因,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之间民事部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最后法院以判决形式结案,又因被告人被执行实体刑,民事部分判决内容得不到执行的问题。实践中,被告人因拒不赔偿或无能力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待被告人服完刑事部分的实体刑后,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大多都因对被告人的刑事制裁而放弃了对民事部分的申请执行问题。但也有少数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因在审理过程中与被告人矛盾没有得到化解,或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待被告人出狱后,坚持、甚至态度非常坚决地要求继续执行民事部分判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笔者首先认为被害方的要求正当,民事部分应当得到实际赔偿,法律没有被告人服完实体刑后就可以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同时,笔者又认为,处理此类案件非常棘手,切不可操之过急。否则,可能因法院 的强制执行造成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甚至有可能造成重复伤害。试想,一个被告人已经为不履行民事部分的判决而付出了被剥夺自由数年,甚至十数年的惨重代价,一朝出狱,又被法院的强制执行苦苦相逼,当事人此时的心情可想而知。“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虽然于法无据,但这毕竟是中国数千年的习惯,数千年的刑罚文化,是中国古已有之的国情。毕竟我们现在还是一个照顾传统,讲究和谐“中庸”的社会。既然法律有关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那么,被告人因不能或没有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而被实际加重的刑罚,能否作为减轻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的酌定情节呢?特别是对于那些正是因为没有赔偿或无能力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而被判处实体刑的被告人来讲,如果服完实体刑后,民事赔偿责任一点也未减轻,被害人仍不依不饶,他们的心理是否会平衡?这种“打了又不少罚”的做法,对他们是否公正呢?对此,作为法官,我们不能不设身处地地有所考量。在这种情况下,一是除非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期间确实得到了认真改造,从内心里认罪服法,重新做人,二是通过时间的推移,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得到了好转,其亲属愿意代为赔偿。如果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其民事部分判决的执行可能顺利执结。否则,一味强制执行,就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官,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要拿出比判决前更大、更多的耐心来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力争化干戈为玉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毕竟人民法院也不能干出那种鲁莽灭裂的事情。

    三、建立刑事被告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由于在司法实务中,确实存在着有相当大一部分被害人因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蒙受物质损失后,既失去了亲人或遭受严重肢体、身心伤害后,又得不到物质赔偿的问题,从而使已经破坏了的社会关系久久得不到恢复、弥合,给整个社会的安定带来隐患。为此,全国各地法院都在认真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即被害人的国家补偿问题。从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抓紧建立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既是非常有意义的,也是切实可行的。主要有:一,可以适当慰抚被害人受到重创的心灵;二,可以使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救济性的补偿,渡过生产、生活难关;三,当前国家的财力允许;四,全社会已经形成共识;五,国际上有惯例。当然,如何补偿,这又是一个牵涉面很广的问题,光靠法院一家肯定是杯水车薪,甚至是无能为力,必须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甚至是立法解决,方能奏效。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针对民事部分判决执行难,要尽快启动这项工作,初创时期,允许探索,只要切实解决问题,就说明办法可行。但一些基本层面的问题还是要理清的。如一是要明确国家补偿的资金要以被害人的实际、直接损失为限,是救济、救助,不是足额补偿。被害人不能以此误把国家作为赔偿对象;二是要明确哪些可以补偿,哪些不能补偿,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案件,因案而异,区别对待;三是要明确国家补偿必须是在被害人通过其他途径,如被告人赔偿,保险途径赔偿等均得不到实际保障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的一种制度,不可随意扩大使用面,更不可以国家补偿来代替被告人赔偿。

    四、有关部门应将进一步细化对被告人财产的扣押、查封、析产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为民事部分判决的执行打基础。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被告人罪责自负,不株连。具体到民事部分责任的承担也只能是被告人自负(未成年人除外),不能累及他人,包括近亲属。因此,司法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刑附民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在进行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时,往往会遇到一个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析产的问题,究竟家庭财产中哪些是被告人的财产,法官难以理清,同时被告人家属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也不配合。因此,实际上造成了对被告人可能有的财产查封、扣押不能。现有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但如何查封、扣押,缺乏可操作性,实际上该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基本上流于形式,能够实际执行者寥寥。这也是造成刑附民案件民事部分判决后难以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当前立法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以便实际操作。因此,没有对被告人实际所拥有财产的查封、扣押,法官在审理附带民事案件时,不管是调解也好,判决也好,都难以为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予以真正的保障,判决也就显得苍白无力。法官唯一能做的就是在判决前调解时,以对被告人增加刑罚相威慑,而被告人及其亲属则以赔偿后必须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来要挟,法官几乎成了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诉讼的“掮客”,处境尴尬可想而知。法官既要对被害人作出承诺,又要对被告人作出承诺,而这种承诺又于法无据,甚至有时还超出了承办法官的权限。因此,有些承诺又不得不带有“哄骗”的性质。故而综上所述,如果法官在判决前能够依法妥善解决好对被告人的财产扣押、查封问题,可以起到“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的效果,否则,法官为追求“案结事了”,只能在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反复斡旋,东说西劝,“求爷爷、告奶奶”地说和,最后,一旦案件调解未果,法官就可能成为双方责难的对象,甚至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形象,最终民事部分判决的执行也只能是“迎难而上”,甚至无果而终。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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