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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行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7-24 17:36:33


    异地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其他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内的案件的执行。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余三级法院都有可能涉及到异地执行。当前,执行难尤其是异地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如何破解执行难,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应得利益,防止法律打白条的情况产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为此,各级人民法院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也收到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但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我院异地执行案件数量虽不多,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异地执行难是困扰绝大多数执行工作人员的问题。现笔者就所在法院异地执行案件难的现状、原因进行剖析,以期找出异地执行案件的规律性,寻求解决对策。

    一、异地执行工作难的现状

    一是债务人采取多种手段逃避债务。不少被申请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挖空心思,采取“拖”、“躲”、“赖”等手段来应付异地执行人员。他们或是和执行人员玩捉迷藏的游戏,避免正面接触,或是隐藏财产让执行工作人员找不到财产线索,或是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假离婚、假赠与等方式来转移财产,造成财产主体不明而无法执行。

    二是暴力抗拒执行。现有不少的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公然纠集家族、社会人员阻挡执行人员查封或者是保全财产;更有甚者,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或者是限制执法人员的人身自由。暴力抗法不仅严重危害了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公信力,恶化了执行环境,给社会造成许多不安定因素。

    三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配合或者是故意阻挠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与当地企业有密切关系的组织和机构,如银行,会千方百计保护自己的客户信息,或者是隐瞒客户的真实财产状况。还有就是有的行政机关因为多种因素,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根本不予理睬,采取无故推诿、拖延时间等方式阻碍执行工作。

    二、异地执行难的形成原因

    异地执行难背后的原因是多层次的,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经济建设、法制观念的原因,也有立法、管理上的原因。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异地执行难的思想根源。被申请执行人不是不懂法,而是知法犯法,藐视法律的尊严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性。他们无视申请人的困难和损失,坚守“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想法,坚决不配合执行工作。另外,某些“官本位”思想严重的当地党政领导的“护短”也是造成民众不配合执行的一个因素,他们利用“地头蛇”的优势,无视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以权压法,给执行工作定调子,有的甚至直接插手执行工作。

    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的债权人在案件起诉前就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或者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起诉,对自己的债权确定最大程度的保障;而反之,有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偏执地认为人民法院包庇袒护债务人,于是不断上访申诉,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

    三要分两方面看。一方面是执行力量的问题,对于异地执行,我们不熟悉被执行人的情况,仅靠几个人的力量在有限的时间内显然不足以在异地他乡将被执行人的所有情况摸清;装备的落后和信息的闭塞不能有效防范被执行人私下划转钱财。另一方面就是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衔接问题。异地执行案件在诉前就存在着财产保全问题,如果审理工作与执行工作缺乏沟通,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做的不细致或者是财产数量不足,对以后的执行工作将造成很大的影响。

    三、解决异地执行难的对策

    解决执行难不是一朝一夕的问题,也不是立竿见影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配合与协调。特别是异地执行工作,更是需要下大力气才能解决。鉴于当前理论界的探讨和实践,提出解决异地执行难的几点设想。

    一是完善执行立法。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执行法律,而现在适用的规定远远不适合当前的形势和工作需要。目前,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问题,民事案件中关于委托执行、异地执行的困难和立法空白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一部囊括刑事财产执行制度、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法,对于化解执行难,特别是异地执行难问题将提供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个人、法人财产登记制度,便于司法机关查询。我国现在对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的登记管理五花八门,在身份与财产信息挂钩方面严重落后,给想逃避司法惩罚或者赔偿的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改革执行案件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裁判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同时也明确了委托执行的规定。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有的受托执行的法院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支配下,大都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借口终结执行。专家学者在关注执行难问题的同时,也在不断思索化解异地执行难的对策,最主要的就是执行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问题。有学者建议,所有执行案件实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就不存在委托执行的矛盾。

    三是加大对拒不执行人的惩罚力度。长期以来,被执行人都有“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想法,明明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把自己的财产藏的严严实实,对法院的执行通知毫不理会,而法院也无力给予足够的惩罚。笔者认为,应该严格执行《刑法》关于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的规定,对有执行能力却采取多种方式逃避执行的人施以刑罚惩处,从而加大执行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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