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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为何难

  发布时间:2009-07-27 18:04:20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但道路的改善状况、驾驶员素质和交通管理水平却未相应的提高,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纠纷和交通肇事罪案件增多,需要法院执行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也逐年上升。而此类案件的执结率却较低,执行起来较为困难。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难点:

    一、赔偿金额一般较大。该类案件一般由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及其财产损害赔偿组成,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10年计算提高到现在按20年计算,赔偿数额大幅度增加。

  二、处理肇事车辆难。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未得到赔偿才会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从事故发生到执行阶段,被扣押的车辆需停放较长时间,露天停放,日晒雨淋,腐蚀严重,加之车辆因事故本身损害严重,如此,便造成被扣押车辆价值损失。执行中难以变卖,甚至有些只能作为废铁处理,极少申请人愿意接受肇事车辆抵债。

  三、难以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肇事者害怕承担赔偿责任,弃车逃逸,不见踪影。有的案件按照审理中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去查找被执行人,要么被执行人基本情况不清、不准、找不到,要么公司注销不见踪影。且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

  四、是被执行人无力支付赔款。交通事故赔偿数额通常较大,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大部分被执行人倾家荡产也难以全部履行赔偿义务,若被判刑,构成犯罪,人身受限制,则更无经济来源进行赔偿。

    五、委托执行难。不少交通事故肇事车是外地的,甚至受害人也是外地的。根据法律规定,将此类案件委托出去,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执行难度大,受托法院穷尽其主观能动性也可能只执行到杯水车薪甚至分文未得。如此,有些受托法院往往告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委托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

    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大。交通事故已对申请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害,思想工作非常难做,稍有不慎就会造成申请人上访。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他们总会以自己欠缺履行能力来对抗法院的执行,甚至部分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举家外逃。

    针对引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搞好财产保全,掌握和控制肇事交通工具。如在诉讼中未对肇事交通工具采取诉前、诉讼保全等控制手段,那么在执行中应当查明肇事交通工具处于何种状态,及时有效地对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避免被执行人通过对肇事车辆办理转户或过户等手续来逃避执行。

  二、对扣押的车辆妥加保管,减少因日晒雨淋等自然气候造成的损失,对暂扣的肇事车辆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有贬值危险的车辆,受害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人民法院可先裁定先予执行。

  三、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可能查明肇事者情况。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审理时查清被告基本情况,为执行提供必要条件,对有财产的,依法查封、冻结、扣划其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毁坏财产。

  四、建立民事执行案件救济基金,对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致使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难的,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查找不到,根据申请人申请,给予补助。

  五、各地法院要互相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共同努力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难问题,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

    六、加大宣传交通安全法。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应从源头做起。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意识不强、警觉性不够引起的,因此,要对广大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其安全、法律意识,从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以缓解执行压力。

    七、灵活执行方法,促使执行和解。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能力,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诚恳,而且被执行人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当考虑到让双方共同生存和发展,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并监督协议的履行。这样,既保证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又允许被执行人生存和发展,从而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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