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能够正确反映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我们拟通过对目前我院司法统计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作一分析,以期能对今后的司法统计工作有所裨益。
一、目前的现状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司法统计工作不是简单的数字加减法,司法统计工作不仅包含了统计学、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包含着许多的法律知识,枯燥的数据后面蕴藏着丰富的内涵。
在当前的考核机制中,只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惩罚的措施和要求,并没有对司法统计工作进行奖励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热情,工作的积极性也大打折扣。司法统计工作不是简单的数据加减,而是一项精密、细致的工作,只有具备吃苦耐劳和默默无私奉献精神的人才能胜任,好高骛远、华而不实的人是无法从事这项工作的。 统计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统计培训,往往使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
目前,司法统计工作由研究室进行负责,但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本院司法统计工作人员都为兼职,无专人负责,兼职统计人员也极为不稳定,因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而造成司法统计数据差错的现象越来越突出。
现在运行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经过了多次软件升级,能较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该软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数据核对关系存在错误或者应存在核对关系的却没有进行设计,增加了司法统计的难度和工作量。如在基础表与级别表之间未设置核对关系,容易导致人民法庭的结案数或结案标的额在基础表与级别表之间的不一致;又如“人民陪审员”的指标,在法综31表与法综38表之间未设置核对关系;以及在法综10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法综13表“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法综16表“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一审案件统计表”中的行间核对关系存在错误。由于系统的不完善,司法统计人员还应增强责任心,将电脑生成的报表数据重新进行一次手工核对,这无疑增加了统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二、关于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法院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司法统计工作
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全局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法院领导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搞好司法统计,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领导应经常在有关会议上强调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还应关心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增强他们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信心。
此外,法院主要负责人还应对司法统计工作负总责,要适时对司法统计数据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在向上级法院上报数据时,相关院领导应当审核后签字确认,并加盖院印后方能上报,以此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二)加快司法统计队伍职业化建设
目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要立即建立一支专业化统计队伍不太现实,但是我们可以在提高统计队伍的素质上下功夫。
一是要加强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加强政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计算机的结构、性能及软件的数据结构,做到能够熟练应用软件、安装软件;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能够运用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数据。在此,我们也建议将司法统计培训作为初任法官培训的内容之一,因为:其一,司法统计工作本来就属于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部分,且可以用统计手段来分析各类案件的发案趋势和特点,并以此来指导审判实践。其二,当司法统计人员因特殊事由不能完成统计工作时,可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临时替补,这可以确保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是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连贯高效。由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确保一支较为稳定的统计队伍不可或缺。法院领导不仅要选派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到位、工作作风严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到司法统计岗位,还应当保持司法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的连贯高效。
(三)建立奖惩并重的考核机制
一是将司法统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月记载、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人员的责任感。严格按照市高院下发的《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及本院制定的《目标考核责任制》予以记载和考核。
二是对在司法统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不断增强司法统计队伍的疑聚力。
三是要注意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培养,对一些司法统计工作搞得好,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统计人员要及时提拔重用,充分调动广大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的稽查
一是要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业务庭在上报数据的同时,应随附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否则视为未结案,防止个别庭室为了提高当月结案率而错报、瞒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二是要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统计数据稽查制度。上级法院可以不定期地对下级法院的统计数据进行稽查,防止个别法院利用司法统计手段在结案率、调解率、和解率、撤诉率、兑现率等指标上弄虚作假,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
(五)强化司法统计分析
在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同时,要善于在统计数据上进行深加工,根据数据分析审判工作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及时发现问题,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写出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文章。一是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制定出硬性指标,并纳入目标管理,奖优罚劣。二是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注重资源的整合和多途径运用,广泛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并进行理论深化将之转化为调研文章,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