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随着严打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越积越多,这对原已堆积的大量得不到实际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它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切实解决好这部分案件的执行,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认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几方面:
一是案件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没有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未能给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都盯在刑事案件上,而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没有深入了解,更没有要求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以为自己被判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他们往往心存悲观情绪,反正被判刑,要钱没钱,要命一条,他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三是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或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角度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安、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公、检两家在刑侦和起诉阶段无法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
四是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而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近年来,恶性犯罪增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而这些犯罪分子大多是比较年轻,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根本没有或很少有自己的财产。有些侵犯财产型犯罪,在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进入执行阶段,到了赔偿受害人时已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受害人。
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一、做好财产保全工作,为顺利执行打好基础。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彻底执行。
二、做好审判调解工作,为自觉履行提供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可以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仇恨,钝化双方的矛盾冲突,被告人易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深被告人的悔罪心理,从而增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心理负担和自觉性;软性调解可以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调解的对象范围,可以将有经济实力的被告人的亲戚朋友吸收为可调解的对象,从而增强了被害人物质损失获得赔偿的机会和履行能力;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基于获得从轻量刑的机会考虑,被告人也会注重调解从而提高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积极性。将减刑、假释与服刑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赔偿的情况相挂钩,作为其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之一,可以提高其自觉履行民事赔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将罪犯履行民事赔偿的情况通报给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也应及时通报刑罚执行机关,由刑罚执行机关对其履行民事赔偿的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并视其履行民事赔偿的状况作为申报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进行综合衡量。
三、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工作。对于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应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协调,在侦察、起诉及审理阶段,应该及时对属于犯罪分子的家庭财产进行保全,予以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将来能够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应及时正确地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角色转换到民事案件的原告角色当中来。为了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应积极查证被告的财产,及时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当然,法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也有义务告知原告享有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以便当事人及时作出决定。
四、建立执行救助制度,为被害人获得补偿提供保障。执行救助,是指案件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当前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时,给其一定的款项以解决生活急需的一种司法救助行为。执行救助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来说,是指被执行人确无履行民事赔偿的能力,或者是被判处死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或社会对其进行经济补偿或经济救助,以恢复被害人的生活或生产,使其走出生活困境。既起到安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作用,又起到防止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作用。因此,如果某些社会成员因犯罪行为而遭到侵害而伤残、死亡或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其生活贫困无人供养时,社会应给予救助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