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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的几个实务性问题

  发布时间:2009-08-10 12:01:22


    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急待解决的难题,它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勇于实践,大胆尝试,总结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现我就解决执行难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解决执行难,要从立案时抓起。

    立案时就应考虑到以后的执行问题。原告起诉时,立案庭应要求原告提供有关被告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同时向原告宣讲民诉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动员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审判庭接收案件后送达起诉前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认真审查,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申请的,只要符合民诉法上述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也应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调解得以执行。

    二、在执行过程中要始终运用说服教育被执行人的方法。

    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和法制教育限期自动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法律观念淡薄,无视国家法律,有的是被执行人认为判决不合理、不合法,对判决不服或不理解判决的依据,有的是双方当事人矛盾太深,被执行人为了斗气抗拒执行。执行员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对于不是对法律文书本身不理解,而是无视国家法律的被执行人应讲清有关民诉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及刑法有关抗判条款的规定,使被执行人认识到法律具有强制性,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如抗拒执行,法院将强制执行和严厉制裁,使法律的强制性在被执行人的心理产生震慑力。遇到被执行人不理解法律文书的内容,对法律文书的正确性产生怀疑的情况,执行员应首先认真查看审判卷宗并清楚有关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有的放矢,一一做出正确合理的解答。不仅要向被执行人讲解有关程序法,同时还要解释有关的实体法,由于审判人员与执行员具有相同的身份,有些被执行人对执行员的解释同样持怀疑态度,执行员可以建议被执行人咨询其他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打消被执行人对所执行法律文书正确性的疑虑,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对于当事人间相互斗气,打气官司,执行员应找出根本矛盾所在,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以使法律文书得以履行。

    三、借助公告以及电视、广播、报纸等舆论媒体促执行。

    (1)在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经常活动的社区以及法院公告栏贴限期执行公告。(2)对长期躲避在外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将案件公布于众,发动人民群众进行举报,查清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状况,这样自然给被执行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社会影响,尤其对法人及其它组织,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信誉度,促进以后的经济发展,这样做会有较好的效果。(3)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有的被执行人以无执行能力为借口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却经常出入高级宾馆、饭店、舞厅吃喝玩乐进行高消费。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告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发动人民群众对其消费状况进行监督,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的压力,促使其履行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

    四、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疏导工作,促使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政策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改变了原法律文书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也应支持。这一执行方法,不仅能使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及时实现,而且还增进了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减少矛盾激化。

    五、加强对执行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

    提高执行员的自身素质是搞好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亦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内部因素。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形成了一个错误观念,法院的各审判庭所要求的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高,忽视了执行人员的培训学习,而出现了方法粗暴简单靠拘人促执行的现象,执行工作的实践表明,执行员不仅要求懂得民诉法有关执行的程序性规定,而且还应该了解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实体法的常用条款。执行员如果具备了这样的素质和能力,不仅可以对当事人解释清所执行法律文书的合法性、正确性,而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且能够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发现个别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避免错案错执,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损害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因此,特别强调应加强执行人员的法律学习和业务培训,使执行员成为学法知法,智勇双全且特别能战斗的生力军,从而彻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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