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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法院推行判后主动答疑及加强缺席审理案件调解工作的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09-08-11 15:41:02


    鄢陵法院为使民事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在穷尽现有调解手段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民事案件判后主动答疑再调解和加强缺席审理案件的调解工作。7月30日,鄢陵法院制定出台了《鄢陵县法院建立推行判后主动答疑及加强缺席审理案件调解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共分四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推行该工作机制的意义,坚持人民法院工作“三个至上”的原则,牢固树立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意识,切实做好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工作。近几年,鄢陵法院民事审判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抓紧抓好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案件的调解率达80%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工作中尚有两类案件调解工作往往被忽视,一类是判决案件,一类是缺席审理的案件。 案件判决后,审判法官一判了之,万事大吉,不注重判后释法,案件当事人上访了仓促以对,置工作于被动地位。案件宣判时,主动对当事人进行释法和答疑,进一步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尽量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或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一方面起到服判息诉功效,提高案件的服判率。一方面使执行关口前移,缓解执行的压力。 缺席审理案件,因被告不到庭应诉,容易使法律事实偏离客观事实,导致当事人不服,引起当事人到处上访或使判决不能得到顺利执行。加强缺席审理案件的调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将会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

    二是判后主动答疑,是指案件宣判时承办法官及时主动对当事人明法析理,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判后主动答疑的主要内容:(一)对证据的认定上和经质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三)对形成裁判结果的法规说明;(四)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说明;(五)当事人就案件程序事项提出问题;(六)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疑问;(七)判决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好处。

    三是缺席审理案件的调解,是指经合法传唤被告或第三人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案件的调解。该类案件在判决前,承办法官必须想方设法与不到庭的当事人或亲属取得联系。取得联系后,可采取各种方法进行调解。在能够确定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下,可采取电话调解或书信调解。不经联系不得径行判决。

    四是上述两类案件,凡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的,纳入积效考评且三倍计分,适当增拔办案经费。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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