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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8-17 09:50:39


    近年来,“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顽疾,而涉政府机关案件的执行难度更大。通过调研分析发现,此类案件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有:

    1、政府机关规避执行方式隐蔽。一些政府机关实际上有履行能力,但却想方设法逃避债务,如将车辆挂靠上级党政部门或与其交换使用,甚至将公车假落私户,再由其租用,以致于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2、被执行人特权思想严重。有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机关没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且法制观念淡薄,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较差,拒不配合执行或消极对待执行,能拖则拖,不能拖也得拖。

    3、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个别领导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及任期内的现实利益,而不注重维护政府信用、国家法制建设大局,法院对政府机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便以影响稳定、干扰政府正常工作秩序为由给法院依法执行施加压力,设置人为障碍。

    4、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由于法院人、财、物皆隶属于地方,尽管各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体制,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但时至今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仍没有建立。

    5、有关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罚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拘留,法律法规的规定太过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复杂,追究难度大,不能对被执行人形成有效的震慑和惩罚,客观上也助长了逃避债务、抗拒执行的歪风。

    6、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法院执行力量不足,执行装备简陋,部分执行干警的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与工作作风等存在欠缺,以致于消极执行、拖延执行。

    涉府案件执行难的结果表现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能获得实现,造成所谓“空调白判”的现象。这种现象具有多方面的危害性:从债权人角度看,执行难意味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和实现;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其花费许多司法资源的生效裁判成为一纸空文,被人们贬为“法律白条”,这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良好形象是一个极大的损害;从社会的角度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司法获得救济,势必逐步放弃对司法的信仰,并放弃对公力救济这一合法手段的诉求,转而寻求私力救济。从债务人角度看,涉府案件“执行难”日久必然产生一种消极的波及效应,“执行难”的涉及面日益宽泛,这样必然放纵债务人的躲债、赖债心理和行为,这样发展到极致,执行难就会变成常见的蔑法、抗法现象,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的威胁,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必然趋于瘫痪,法治国家的理想只能是一种空想。尤其是涉府案件,还会影响政府形象、降低政府信用,破坏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可见,解决涉府案件“执行难”,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增强政府信用,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为有效缓解涉政府机关案件“执行难”,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讲究执行方法。在涉政府机关案件执行过程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监督,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抗拒、阻挠、干预执行时,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多做说服疏导和协调工作,提高执行水平,既维护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大指导力度。充分发挥新的执行管理体制的优势,使涉政府机关案件的执行形成区域合力,对干扰大、阻力大的案件,上级法院要积极运用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手段,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3、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开展经常性、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到涉政府机关案件的依法执行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增强政府信用,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4、提高执行干警素质。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特别要以作风建设为重点,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规范执行,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5、完善执行管理体制。应尽快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尽快成立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管理机制,冲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藩篱。

    6、完善执行立法。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工作程序和方法,加大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政府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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