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在甲承办人手里久而未结,但在乙承办人手里却很快结案。这说明外在因素相同的执行案件,不同的人去执行,往往产生不同的效果。执行难的原因纷繁复杂,但其中一条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有些执行人员执行思路不宽,缺乏执行艺术。
执行艺术可以定义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灵活、多样、及时、全面、创造性地进行执行的工作方法。
(一)语言艺术
语言是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中的语言艺术运用得如何,对执行的效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要注意用语文明且合法。在我们这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居多,文化程度、社会阅历以及法律知识的多少有很大差异,我们要在执行的过程中,做好释法工作,争取用最通俗但庄重严肃的语言把法律的规定给讲出来,达到执行一案,使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其周边的亲友、邻居都受到一次普法教育,即达到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态度艺术
俗话说:“态度决定一切”。你对申请人、被执行人是什么态度,申请人、被执行人对你就是什么态度。我们作为执行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好好的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职权,尽最大可能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要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在法院给被执行人端一杯开水,可能其对我们的工作就多一点支持、配合,少一些阻挠;给申请人端上一杯开水,其对我们的工作可能就多一点理解,少一些抱怨,更有甚者,还有可能减少上访。
(三)“能屈能伸”艺术
执行案件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种模式在这个案件中适用,在另一个案件中就不一定适用,不能硬套一种执行模式。我们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案制宜,灵活机智地掌握执行艺术。
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教育疏导工作后,如被执行人仍态度强硬,就应临危不惧、及时果断的采取强制措施,要充分体现法律的强制性,杀杀被执行人的锐气。但对牵动面很广,且容易引起不明真相群众起哄围攻,势有一触即发情形的案件,尤其是异地执行案件,执行人员除增强安全意识,保持头脑清醒、冷静、沉着,保证能全身而退。待时机成熟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足、用够、用尽法律手段,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因此,能屈能伸,保护好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执行的效果会更好。
(四) “四忌”艺术
第一,忌不出示有效证件。执行公务时,除正常的着装整齐、规范外,还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避免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知什么单位来执行的情况出现,让被执行人对我们有更大的信任,配合我们的执行工作。
第二,忌搞“二次审判”。执行案件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确的法律文书,不能等同审理案件。因为生效法律文书有确定性、权威性,不能在执行阶段进行二次审判。我们应采取果断的态度,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服,我们可以告知其可以申诉,但申诉期间仍不停止执行。
第三,忌要挟。由于人的身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执行标的是财产或行为而不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也是为了顺利的执行,尽快尽美的实现好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对于一些有财产而拒不执行的“老赖”,我们对其绝对不能心慈手软,依照法律规定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忌“打压”申请人。申请人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不能为了便于结案,而不厌其烦的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让强迫其在执行过程中放弃一些自己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申请人本来就是受害者,要不也不会起诉到法院再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强制申请人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申请人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也会使申请人对法院失去信任。
(五)回访艺术
在我们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难免的会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我们的工作有一些误解,对我们承办人有一些意见,对我们的工作有一些建议。通过我们回访,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我们的工作多一些谅解,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出一些建议,让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方法、提高执行效率,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全心全意实现权利人利益的工作中去。
执行艺术能促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恰当的运用执行艺术既能防止诱发被申请执行人的对抗情绪,又能保证实现权利人的利益;既能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又能取得最佳的执行效果;既能对个案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又能进一步促进法律基层化、民众化,让遵纪守法真正的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