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离婚案件,经过鄢陵县法院张桥法庭干警巧作工作,运用灵活的调解手段,调解结案。
宋某与吴某均系鄢陵县张桥乡某村村民,二人于1991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子一女,1999年,宋某与吴某一起到新疆打工,其间,因吴某在打工期间爱喝酒,酒后经常与宋某生气,2003年宋某从新疆返回鄢陵之后,二人一直分居生活。2009年3月,宋某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法庭在受理案件后,因吴某打工地点不固定,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于是,法庭依法向吴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手续后,法庭到宋某、吴某居住的村中了解有关情况时,听村民反映,不久前,吴某曾向家中打过一个电话,吴母可能知道吴某的情况,但吴母可能基于各种顾虑,不愿说出吴某的电话号码。了解到这种情况后,法庭又返回到吴母家中,向吴母反复讲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告知吴母吴某不回来应诉,法庭缺席判决后对吴某的不利后果。经过多次做工作,吴母同意打电话与吴某联系,但并不能保证吴某能回来参加诉讼,听到这种情况,法庭干警向吴母要了吴某的电话号码,在吴母与吴某通话后,法庭干警也与吴某通了电话,电话中,法庭干警着重就婚姻关系维持的意义,感情破裂后,婚姻关系的处理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向吴某进行讲解,吴某表示,在开庭时可到法庭参加诉讼。法庭将上述情况对宋某进行了反馈,7月初,吴某提前从新疆赶了回来,法庭干警联系宋某时,却联系不上了,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吴某对有关婚姻法的规定了解不多,法庭便主动给吴某联系了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人员的配合下,吴某书面写下了感情破裂同意离婚的意见,并留下了具体的联系地址后,返回了新疆。
开庭前,宋某来到了法庭,在法庭的主持下,通过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庭按吴某留下的地址将调解协议寄给了吴某,并经吴某进行了确认,终使这原本判决离婚的案件以调解的方式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