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审判实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应予规范

  发布时间:2009-08-31 17:01:15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凭借当事人的委托手续单独到法院立案或应诉的情形。由于故意冒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较少出现;再者,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法院审查委托书是否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具和签名不具有可操作性,法院对委托手续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至多也只能是要求代理人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由于形式审查本身固有的局限性,往往造成一些意外情形甚至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如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案例:一位老人和儿媳有矛盾,在未和儿子商量的情况下就擅自委托律师让其代理儿子与儿媳离婚,律师根据生活和工作经验想当然地以为老人的儿子肯定知情并同意,就让老人代替儿子在委托书上签上了儿子的姓名。随后法院依据委托书予以立案,并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造成了扩大家庭矛盾的乌龙事件。在集团诉讼中,也出现过部分原告不知自己身为原告之一的情形。在被告或第三人不在家的情形下,法院经常将应诉法律文书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出于各种原因如当事人一时无法取得联系,或者由于路途遥远,出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不愿返家参加诉讼或出具委托手续,其家属为了诉讼利益,伪造委托手续参与诉讼,而一旦没有达到诉讼预期,当事人又否认委托的存在,从而造成案件重审或再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情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形象。

    综上,笔者以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具委托文书应在管辖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管辖法院工作人员无法在场的情况下如委托人在路途较远的外地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委托人出具委托手续可由其当时所在地的法院审查认证,委托人在国外的也可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审查认证,然后由该认证机关以邮寄、传真或其他通信方式将委托手续传送至管辖法院。对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人出具委托手续时不在同一地,只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委托无异议并向管辖法院表示接受委托的,管辖法院也可对委托手续予以审查确认。立法上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也应明确规范。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6929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