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难是现实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经调研,立案难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因证据不足、没有相关证据而引发立案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太笼统,没有相关的法律解释,立案法官也不便掌握而引发立案难。
二是因管辖问题而引发立案难。由于法律对有的案件管辖问题不明确,如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除买卖合同之外的合同,能否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由于立案法官和当事人认识不一而导致立案难。同时,有的案件当事人为争管辖而拉当事人,法院不予立案,当事人认为立案难。
三是因不属于法院处理的问题而引发立案难。如退休金、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他们不去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直接到法院起诉,认为法院是万能的,什么事都管,法院不予立案,当事人认为立案难。如陈某,十多年前是民办教师,后又到棉麻公司工作,企业改制后,回到农村,现要求恢复工作并补发工资。
四是因行政案件需行政复议前置而引发立案难。根据行政诉讼和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相对管理人不服的,先进行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一些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法院不予立案,当事人认为立案难。
五是因存在不稳定因素和敏感性案件而引发立案难。有的案件多次到乡村和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而相关部门怕引发信访问题而不予处理,把社会上所有问题都推到法院,认为法院什么问题都能解决,当事人来法院要求立案,立案法官也怕案件处理不好而导致涉诉信访案件,给法院增添麻烦,案件需请示、协调,当事人认为立案难。
六是因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而引发立案难。一些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淡薄,法律意识也不强,又不听解释,一意孤行,对法院不予立案不理解,认为立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