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按照法律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主要有:①、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②、民间调解;③、行政处理;④、仲裁;⑤、诉讼。但是由于司法的最高权威及司法的最终救济力,使得大量的民事、行政诉讼纠纷涌向法院,不同程度的出现“诉讼爆炸”现象。基于此,部分基层法院为了减小受案压力,出台了一些利己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把好立案关。基本原则是“堵”,能不立的案件不立,能立的案件要和审结数挂钩,即立多少结多少,结案率达百分百。具体操作执行是,加大审查力度,稍微有些不归法院管辖的案件坚决不立;对当事人递入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定案证据缺一不可;严重者,还在法外向当事人索要非立案必须的、且当事人又难以获得的有关材料等等。不立案也不做出任何不予立案的手续。于是,大家就会看到立案厅内人满为患,怨声载道,经常出现当事人与立案法官因为立案不立案的争吵场面。
司法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救济,而立案则是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环,为顺利实现司法救济,立案难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坚持“以人为本”是指导立案工作的题中之义。
在民事、刑事、行政三类法律纠纷中,依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刑事案件的立案工作对法院立案工作几无影响,立案难现象主要体现在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中。
一、立案难的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徐昕在答《中国审判》记者问说道:“立案难”的表现大致包括:(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设定的起诉条件过高,某些法院适用该条时掌握过严;(2)、某些法院自行规定拔高起诉的门槛;(3)、某些法院在追求结案率上存在“抽屉案”,现象即法院收到诉状后不及时立案,而将诉状搁置,等有空闲时才进入立案程序;(4)、个别法官利用立案审查,故意刁难当事人,甚至完全置之不理,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令当事人无法上诉;(5)、某些法院利用立案审查权拒绝受理某些敏感案件,也往往拒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可见,目前我国存在的“立案难”问题,虽然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规则较为模糊等原因,但更多的是问题实际上是处在法律执行的层面,是司法实践对法律规定的背离。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立案难已经是普遍又突出存在的问题。常见的几种典型表现形式为:
1、以认定被诉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立案。这主要包括①以被诉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为由不予受理;②、以被诉行政行为系抽象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③、以被诉行政行为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为由不予受理;④、以被诉行政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⑤、以被诉行政行为系概括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为由于不予受理。
2、以认定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的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操作中,对该条规定做任意解释,如将条文中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改为“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并对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3、以诉讼格式和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的立案
法律并没有要求人民群众都必须聘请律师,而是秉承方便诉讼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立案庭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由,自行指定了自己的一套立案标准,对诉状格式和诉讼请求硬性规定。
4、因管辖级别争议引发的立案
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有规定的,如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十六条,以及司法解释中的第八条,可是上述规定中的“重大、复杂”用词赋予了巨大的自由裁量范围,为行政诉讼立案难埋下伏笔。
5、法院受案不出具裁定的立案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此规定,法院在审查期限内应当完成立案审查,如不立案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可是偏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很多法院在受案七天内既不受理也不出具裁定,有的法官对此解说为口头裁定;有的法官说是领导意图;有的法官干脆直接说案子就是不立,爱怎么告就怎么告去;甚至有的法官连收到诉状和证据都不出具收条。
二、立案难的解决方针
司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具体到司法活动,具体到法官的审判实践,最核心的就是便民利民的理念。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立案时法院与公众接触的第一个环节,群众打官司难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立案难。为此《意见》用了多个条文对方便群众立案提出了指导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配备必需的服务设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在接待立案时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
《意见》也对提高诉讼效率提出了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以该《意见》为指导,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从多方面入手,切实“以当事人为本”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1、重视立案工作
由于有的领导对立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服务大局意识不强,立案庭力量不足,而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基础,做好立案工作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同时,对加强人民群众与党的联系,巩固执政党的政治地位,维护大局稳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因此,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立案工作,以满腔的热情,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和处理好立案工作,把处理好立案工作提高到在司法实践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
2、重视立案前的诉讼服务和诉讼引导工作
建立切实可行的诉讼服务及引导制度,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优化职能的配置,创新服务方式,解决“爆炸诉讼”现象引起的立案难问题。在实践中,漯河市源汇区法院于今年2月在我省率先建立并启用了“诉讼服务中心”,是一条定分止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值得全省法院学习借鉴。诉讼服务中心以立案庭为基础,并设有导诉员,实行首长问负责制,对告状、应诉和到法院办事的群众提供诉讼引导服务。除当事人到法院办理立案外,可以在网上办理立案,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窗口还可以电话预约,休息日或节假日立案,对残障人士和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也可以预约上门立案。
3、做好立案前调解工作
今年是全省法院“调解年”,调解因其民主、自愿、平等协商的特点,具有不同于诉讼的优势。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同时,也是解决法律纠纷中诉讼方式的重要补充。因此,要重视调解工作,尝试推行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如南阳中院实行立案预登记,委托调解制度,开封市鼓楼区法院设立“立案调解中心”等。在法律纠纷立案前委托司法所人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进行调解,从而对立案工作进行分流、减压。
4、更新观念、创新形式、多措并举
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在继续开展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同时,着重在创新司法模式、强调调解优先、落实司法公开上抓工作,通过推行裁定文书上网,开展“调解年”活动,坚持司法大众化、方便群众参与。此外,设立流动法庭,巡回办案,走出法庭,深入基层,有利于群众普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解决争端的同时,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5、在行政诉讼中,要强调司法独立,以当事人为本
在立案难现象中,行政诉讼因双方地位不平等,表现尤为突出。于此,法院要坚持“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在立案工作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要因案而异,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认真组织听证会,使群众了解事实情况,避免纠缠闹访的情况出现。同时给当事人提供与法官交流的平台,让当事人有理说在会上,无理服在会上。只有服判息诉,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立案工作量。
“立案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出现是由一系列社会因素造成的。要抓住该现象的本质,敢于发现问题,善于分析问题,重于解决问题,努力创新司法模式,贯彻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以便民、利民为核心,真正把好立案这一关,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寻求司法救济提供更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