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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襄城法院发出五条司法建议 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09-10-12 20:00:14


    襄城县人民法院为规范行政机关执法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防止其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及时立案或执行,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向全县各行政机关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是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利害关系,参照《行政诉讼法》有关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由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需要回避的,由班子集体决定。

    二是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起勾来,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是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制定标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在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予以具体化,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量罚。裁量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

    四是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特别明确而留有余地时,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标准。对此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不断完善裁量标准,使其日渐合理。

    五是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有关的量罚标准,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裁量标准”的适当统一,不仅使执法者心中有了谱,也让群众看得明明白白,这样既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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