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法院要闻

融资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言和

许昌魏都法院妥善调解一起涉外融资租赁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1-04 20:00:06


    与美国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协议后,郑州市的夏某因拖欠租赁费被告上了法庭,后该案被指定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10月28日,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下,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据悉,这是我市基层法院成功调解的首起涉外融资租赁纠纷案。

    2007年6月份,郑州市的夏某与美国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依据协议,美国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供应给夏某设备,夏某首付人民币22万余元,以后每期的租金为21000多元,租赁期为48期。协议履行中,夏某于2008年9月起开始拖欠租赁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夏某起诉至魏都区法院,请求解除与夏某的协议并请求被告夏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和利息。

    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迅即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被告夏某对原告的诉讼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其已于2009年2月份将拖欠的5个月的租金交付给了原告,不应再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了解相关、分析双方关系并未破裂的情况后,法官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在主审法官讲情释法不懈努力下,终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原、被告签署的融资租赁协议继续履行,被告夏某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保证金70000多元,并支付给原告法律费用19000多元。于是,这起涉外融资租赁纠纷案在法官的努力下,成功调解。

    名词解释: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通过租借设备的方式来维持牛产或扩大发展。企业根据自身设备投资的需要向租赁公司提出设备租赁的要求,租赁公司负责融资并采购相应的设备,然后交付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承租企业按期交付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企业享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从表面上看,融资租赁是租设备,而实际上还是借资,只是融资的方式较为独特。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130062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