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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法院梯次过滤认真做好突发性群体案件预防工作

  发布时间:2009-11-05 11:43:45


    长葛市法院高度重视突发性群体涉诉案件预防工作,牢牢把握新形势下群体性案件的突发性强、复杂性多、过激性高、破坏性大、影响性深等特点,紧紧着眼国内国际形势发展趋势,在群体性案件的对策研究和预防上狠下功夫,坚持多元化解,梯次过滤,努力减少和避免突发性群体案件发生,最大限度的将纠纷“滤化”在最底层,取得良好工作效果。近两年以来,该院无发生一起突发性群体涉诉案件。

    一、健全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判运行新机制。首先,该院在立案时要求法官做到热情接待,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心态,诉请背后的真正目的和底线,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诉讼风险,让当事人能够理解法律,相信法院,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发生违法行为和过激行为。其次,选派业务骨干承办案件。在诉讼中查清、分清是非,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解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举证期限、诉讼保全、诉讼调解等要依法向当事告知,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合理诉求的要予以制止。注意稳定当事人情绪,通过公平、公正的裁判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他们心服口服。

    二、探索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新思路。一是注重调解主体的多元化,由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有专门知识和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主持和参与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由法官确认。二是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团结争取群众,努力拉近对立双方的差距,缓解双方的矛盾,为其创造调解或自行和解的机会,引导双方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促成一定条件下的调解协议,使双方化解矛盾。对个别极端的当事人要讲究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本着“有理、有据、有节”的态度开展工作,以“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原则化解矛盾。三是在具体方法上充分注意群体性纠纷中“群”由“个”带,“面”由“点”领的特点,抓住群体中的核心个体做工作,以此为打开局面的突破口。针对群体性案件的关键性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开展工作,使之对案件的情况和对法院的工作有正确的理解,并加以引导,有利于控制全局事态,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还做到因案而宜,调判结合,在进行调解前,了解清楚是否还存在后续诉讼。如果发现还有大量可能起诉的群众,而已经起诉的人数不是很多,就果断对案件进行判决,以对后续的诉讼起到指引作用。

    三、推行疑难案件大众评断争议新方法。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时,要想让当事人感到公正,就要全面公开审判程序,以程序的全面公正来确保实体结果的公正。在庭审时,该院不仅实行公开审判,还尽量多的邀请双方当事人单位或所在地区的干部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新闻记者参加旁听,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以便让全社会和舆论界来评判法院的审判行为。在审理中,先解决一些双方争议不大的问题,然后逐渐地对双方争议的决定性问题作出公开公正的处理。

    

    四、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新流程。人民调解、仲裁机构仲裁、信访制度、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等机制是人民法院解决司法争议的有益补充,它们的方式具有形式多样、经济便捷、处理灵活、程序简便等特点,该院充分发挥好它们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一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功能,将群体性纠纷纳入司法调解的范围,并在认同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二是改进信访处理方式,对重大疑难的信访案件邀请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和群众代表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议,并将法律援助引入信访处理。三是扩大强制性的行政先行处理的范围,针对纠纷在某些领域的多发性,将行政先行处理的范围扩大到土地征用纠纷、房屋买卖、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纠纷等领域。

    

    五、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通报协调配合新关系。突发性群体纠纷中的主体一般均采用多头上访的方式要求解决问题,为了防止不同部门、不同级别回复意见不一致而影响事件的处理,该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有苗头的都向相关单位通报、汇报事件的缘由、基本案情、认定处理意见及处理进展情况,避免其利用回复意见不一致而无理取闹,同时加强说服、疏导、劝解工作,劝其息诉息访,做到以诚待人,以理服人,从而使突发性群体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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