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开庭时才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造成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不熟悉而无法作出是否申请回避的决定,影响了当事人依法及时的行使自己的申请回避的权利,而审判人员的做法也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议对该条款作出修改,对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时间作出限制,应规定在开庭3—5日前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及时作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