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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四大制度抓督查督办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9-11-11 10:54:40


    许昌中院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督在关键处,查在实效上”原则,着重建立四项制度确保该项工作良性开展。今年以来,共接到各级批转件109件,已办理95件,按期报结94件,按期报结率为98.95%,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办结的质量和效率,减少了涉诉信访案事件的发生,树立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为法院整体工作营造了和谐氛围。

    一是方案、决策督查制。积极会同承办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分析案情、制定方案、用好法律,并采取“走下去”跟踪与“请上来”汇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电话催办与会议催办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其尽快结案;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下,对每个案件先行调解,力求和谐办结;慎重督办涉企案件并定期走访企业,督促法院审执工作不断满足企业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监督制。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办、关注的案件,做到有登记、有意见、有批示、有专人、有结果、有回音;印发征求意见函,征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提出的问题,院长或主管院长亲自答复,属于法院工作的亲抓落实、及时汇报,确不属于法院工作的予以详细解释说明,争取他们谅解和支持;主动邀请他们旁听庭审、视察工作,2008年以来,先后共邀请14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18起案件庭审,1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次视察,向他们当面或电话汇报沟通60余次。

    三是“一条龙”督查和“四定一包”责任制。该院出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项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根据部门的工作重点分解督查工作,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院长将案件批转给各主管院长,由其确定承办部门和直接承办人,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直线式督查,充分发挥各层次的督查功能,避免互相扯皮推诿,确保每一起督办案件都按时按要求办结。

    四是案件流转台帐制。建立电子台帐,对批转部门、案由、批转时间、报结期限、办理情况等详细登记,做到件件有明细;确保每个批办案件在一个工作日内转达相关承办部门或责任人,减少滞留时间,使其在规定的时间或法律允许的时间内结案;全程跟踪,定期听取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对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使案件督导有的放矢;“一案一报、一案一档”,对每个案件的办理情况都进行专门汇报,案件报结后,对其建立专门档案,进行细化管理。

责任编辑: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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