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院领导挂帅,成立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的领导,专门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服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和工作意见》和《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意见》等文件,从组织和制度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抽调业务精、素质高法官组成破产案件合议庭。院领导亲自参与案件的研究和审理,亲自出面协调各种关系。为提高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业务能力,拨出经费专门派办案人员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审理破产案件培训班。
三是坚持破产案件操作规范,健全工作制度。坚持依法破产的原则,严把立案关。对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的案件大胆受理;对涉及改制企业债权清收的案件优先立案、快速执行;对没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稳定工作没有做好的,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及故意隐瞒企业资产不报的破产申请,依法不予受理;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切实做到依法清算、依法审计、依法评估、依法变现、依法分配。
四是注重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加大维稳力度。对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的破产案件,认真摸底,提前介入。通过对清算组及依法破产改制后重组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政策性退休一批、重组企业安置一批、对有技术特长的引导分流一批和鼓励引导职工自我创业等途径,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工资发放以及医保政策的落实。
五是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促进企业稳步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和规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管理体制。收集破产企业的经营资料,总结破产企业的经验教训,提出司法建议,使新建企业从中吸取教训。法官经常深入改制企业,开展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发展的困难,帮助企业协调有关优惠政策,为企业排忧解难。
六是依法审理涉企刑事行政案件,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侵害企业权益、破坏企业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不手软。共先后审结破坏经济发展的犯罪案件3件,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监督、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行为,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近五年来,许昌中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5件,审理终结8件,依法减免债务4亿元,盘活资产7亿元,审结各类涉及企业改革案件12件,为企业清收债权4千万元,指导清算组和破产重组企业妥善安置企业职工6千余人,为企业职工解决困难投入80多万元,未发生一起因破产安置而导致的集体上访或闹事等不稳定事件,为企业提供了宽松的发展环境,有力地推进了许昌国企改革的进程,促进了许昌经济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