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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法院发放调查令助推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09-11-11 14:06:13


    为了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案件执结率,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河南省襄城县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

    执行调查令是指申请执行人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时,因收集证据受到客观情况阻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后签发给申请执行人,由持令人向被调查人收集证据的书面凭证。运用好调查令,能够及时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通过有效控制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尽快将有财产的案件圆满执结。

    该院对发放调查令采取依法、慎重、规范、有效的原则,防止滥发、滥用现象。一是认真学习有关规定,主要学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深刻领会调查令的实质。二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制定印发《申领调查令须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版面、宣传单等形式,将申领调查令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知晓。三是依法慎重审查发放,对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都必须严格审查,决不搞图形式、走过场;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四是规范有效监督管理,对持令人开展调查事项的活动全程监管,防止持令人片面维护申领人的权益从而损害被执行人及接受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保密管理,防止因调查令操作不当节外生枝,制约和影响正常的执行工作,得不偿失。五是提高签发等级标准,借鉴省高院实行执行人员填写调查令、经执行长同意后层报局长签发的“三级把关”制度,该院实行“四级把关”标准,即执行人员填写调查令,执行庭庭长同意后报执行局长审核,后报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据悉,自10月份开始实行调查令以来,该院共发放调查令3个,2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得到查实、控制,案件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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