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现象十分严重。根据襄城县土地局的统计数字,2003年至2007年发生的同类事件共有513件,其中487件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占同类事件的95%。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有23起,占同期上访案件总数的31%,其中涉诉4起。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对此类案件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周期又过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土地,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出发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周期为90日。实践中,往往是行政机关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时,违法占地的建筑物刚刚动工,待法院立案执行时违法建筑已经竣工入住。这种现象也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不便,往往久拖不决,难以及时有效地执行。
针对以上情况,襄城县人民法院建议: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先予执行制度。
一是明确执行范围。人民法院依据行政机关的申请,或在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阶段,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裁定在该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效力前予以先予执行。二是明确审查标准。为保持同行政诉讼法的一致性,人民法院在审查先予执行申请时,应仅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合法性进行审查。三是明确执行条件。“合法性”,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执行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有可执行的给付内容;“紧迫性”,即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四是明确执行主体。行政非诉执行的先予执行申请人应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应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五是明确执行内容。准许执行裁定的主文部分除写明准许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应明确被申请人应履行的具体义务。